索引号 | 001008003015119/2022-0005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瓯江口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瓯集〔2022〕25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部门、各街道、直属事业单位: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温州市 2021 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2021 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切实加强我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企业的准入管理、履约管理、退出机制作出规定。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准入流程
(一)各类工业厂房出租,一律实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制造业领导小组统一联审后准入。出租方根据相关要求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瓯江口经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及专家联审评估后(具体见评估表),经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制造业领导小组联审达到要求后同意入园。未经联审的承租企业,不得准入,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安监、环保、社保、税务等相关手续。
(二)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合评估通过后,承租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瓯江口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须对准入企业的空间位置和面积、产值税收等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要求,签订的合同报经发局备案。
第四条 承租企业原则应符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且财税关系必须迁入瓯江口。
第五条 承租企业必须符合瓯江口产业导向政策,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的企业准入,管委会对环保、能耗不符合要求和上一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出租、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1)承诺投产后两年内达产年产值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瓯江口工业“标准地”指标要求(以最新的瓯江口标准地指标要求为准)。
(2)单个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承租建筑面积不能少于1000平方米,承租企业不得二次转租。
(3)出租方累计出租面积在5亩以上的,至少引入1家规上工业企业。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企业可优先准入
(1)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在上年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或者B类的企业;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年均增长率连续二年达到20%以上的高成长型企业;
(4)已入园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企业和已入园企业因扩大规模承租厂房的。
第三章 履约管理
第八条 企业评价
(一)承租企业须严格按照与出租方签订《瓯江口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开展生产经营,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产出要求的,将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准入企业投产一年后,纳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经评价为A,B,C,D类的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其中A类企业在资源供给、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D类企业依法实施差别化用水用电等倒逼措施。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承租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承租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承租企业入园一年后,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限期一年整改,若整改期满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仍为D类的;
(3)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企业未投产,造成厂房闲置的;
(4)承租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
(5)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违法搭建隔层的;
(6)企业达产期满后的首个完整自然年,未能达到约定产值或税收要求,后整改一年后仍未达到要求(规上企业可酌情考虑);
(7)企业自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未将财税关系迁入瓯江口的。
第十条 承租企业到达达产日期后,若无法完成合同承诺的产值、税收等标准,造成履约不到位的,管委会有关部门将给予企业黄牌警示,并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到位,将予以清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已出租空间的处置。本办法印发前实际已承租企业,满足本办法准入条件的,使用附件合同范本重新签订合同后予以备案;不满足准入条件要求,但达到年税收10万元/亩,给予两年整改期,仍然达不到本办法要求准入条件的,坚决依法关停退出,租金损失由租赁双方承担;其他的,限期90日内完成清退工作,损失由租赁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加强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准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瓯江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及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单位换算,本办法及附件中,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出租管理,不适用于小微园,小微园租赁管理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一年,租赁审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