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119/2025-00004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海经〔2025〕5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支持大孵化器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关于支持大孵化器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大孵化器集群2.0建设,引进培育强化创新主体,培育新质生产力,带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科创高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的运营单位和在孵企业(项目)。运营单位和在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海经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扶持政策
(一)载体租金支持
鼓励民营载体建设科技型孵化器(不含厂房)。第一年在完成区科技部门下达年度任务数70%以上,根据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备案的入孵企业实际使用面积(每家入孵企业奖励面积不超过10个平方米/人,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按照15元/月·平方米标准按比例给予运营单位租金奖励(奖励总额=完成任务数比例*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奖励延续1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奖励再延续1年,总奖励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入驻政府投资的孵化器工位的入孵企业,可以享受最多3年核定面积内房租租金发展奖励。毕业5年内(含港澳台及留学生)大学生、退伍五年内退伍军人青年创业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政府投资的孵化器的,可以享受最多3年核定面积内租金发展奖励,每家入孵企业认定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入驻政府投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可以享受最多3年核定面积内租金奖励,奖励面积每家入孵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入孵企业采用先享受后考核予以支持,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本文件所有政策。
入驻政府投资中试基地、加速器的入孵企业,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最多3年核定面积内租金奖励,奖励面积每家入孵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
(二)金融赋能支持
经审查满足投资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的入孵企业,可优先享受海经区科创基金提供的股权投资、创业指导及产业资源等支持,其中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20%,具体参见科创基金管理办法。
鼓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基金。基金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内,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入孵企业投资。投资自身入孵企业额达到10万元以上,投资期超过1年的,按照资金或基金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运营单位奖励。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入驻区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的入孵企业,单个贷款项目3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给予贷款项目批准当月LPR的50%贴息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年度内单个企业限奖励一笔,奖励金额每家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用地用房支持
加速器毕业企业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研发占比不低于5%,或营收1亿元以上、研发占比不低于4%的,经管委会认定后优先解决供地问题。加速器毕业企业需购买、租赁厂房的,优先协助购买或落户小微园、科创园、产业园等空间。
(四)项目招引支持
新注册地在海经区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并办理孵化及租赁协议的,实际运行满一年,按照0.5万元/家入孵企业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市域外的创新创业入孵企业,按照1万元/家入孵企业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每家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招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经管委会确认重大科技项目的孵化企业,最多给予3年内总投资的25%经费奖励,每家企业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招引支持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每招引1名温州市域外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并创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运营单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入孵企业E类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子女,在海经区区域内,可突破施教区限制,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选择就读海经区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给予优先安排。
(六)发展培育支持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1-3家,按照每家5万元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达到4-5家,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当年培育毕业企业达到6家以上,给予运营单位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当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0.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每家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举办的备案项目路演活动(经区科技部门备案),按每场次0.5万元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每家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载体提质支持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运营单位4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其中属于专业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再额外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温州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按就高奖励。已获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不叠加奖励;
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在区内建设或参与运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际参与孵化器运营(成立全资子公司、专职人数不少于3人),被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八)双创大赛支持
鼓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等科创平台的入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项目孵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大赛优胜奖的,奖励5万元。
(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龙头企业等单位建设专业技术、检验检测等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收费的10%给予服务奖励,奖励金额每家运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战略项目支持
在大孵化集群内引进对我区具有特殊战略意义或对产业有强链、补链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运营机构及科创企业等的,可提交管委会一事一议。
附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海经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建筑工业化条款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等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本政策需运营单位或入孵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以官方认证材料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为准。
(二)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海经区大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需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已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同类型奖励、补助、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3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3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3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3年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除加速器租金奖补外其他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四)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试行期三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本政策由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经信和科技人才局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