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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大孵化器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20 11:06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海经区大孵化器集群建设,引进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更多高端人才,丰富科创氛围,带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响应温州市大孵化集群建设要求,通过调研专业运营单位、在孵企业意见,参考乐清、鹿城、瓯海、龙湾、瑞安等地政策,发布《关于支持大孵化器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政策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国家众创空间》、《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海经区范围内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的运营单位和在孵企业(项目)。运营单位和在孵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海经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主要奖励政策

(一)载体租金。民营孵化器根据考核完成比例按企业实际使用面积提供最高3年租金奖励;政府投资载体入驻企业按核定面积补贴。

(二)金融。科创基金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贷款贴息等。

(三)用地与厂房。符合条件的加速器毕业企业优先解决土地及厂房,协助购买或落户产业园。

(四)项目招引。新引进企业运行满1年按数量给予奖励,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奖励。

(五)人才引进。引进温州市域外高层次人才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创业人才子女享受教育优待。

(六)企业培育。培育毕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60万元。

(七)载体提质。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4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

(八)双创大赛。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按等级奖励最高30万元。

(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服务区内企业收费10%提供奖励,最高40万元。

(十)战略项目。特殊战略意义项目可“一事一议”。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试行期三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