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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4-0083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海经〔2024〕3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新型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2 11:16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部门(单位):

《新型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新型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型产业园定位于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首个“未来工业综合体”,以特定的产业集群为基础,以完整的产业配套为支撑,以完整的生活配套为保障,实现产业自我聚集、自我发展的新型园区空间模式。

第二条 新型产业园以温州“5+5+N”产业为主导产业,着重解决温州中小企业发展的空间问题。

第三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

第四条 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近三年最高年产值不低于4000万元;

(二)近三年最高亩均税收不低于所属行业的《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指导性指标,并随省级文件调整参照执行。

初创类项目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高新技术产品已完成小批量试生产且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具备批量产业化条件的项目在入园申请时可不受本条上述2个条件的约束。

第五条 入园企业存在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入园:

(一)规划环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严禁入园;

(二)入园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

(三)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和强制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四)连续两年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D 类的企业。

第六条 入园企业应在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财税隶属关系在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入园流程

(一)项目申请。意向入园企业应向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由投资促进局按照入园企业资格进行初步筛选。

(二)项目考察。由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发改应急、经信生态、税务、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产业类型、研发能力、主营产品,经营状况、产值税收、市场前景、环保、能耗等内容对意向入园企业进行考察审核。

(三)联席会议决议。由招商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对通过评估的项目进行审核准入。

(四)合同签订。拟入园企业和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海经区新型产业园不动产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须对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等指标作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运营管理

(一)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型产业园运营机构,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园区内配套设施,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二)未经管委会同意,入园企业在达产验收前不得转让厂房,不得私自出租厂房。

第九条  入园企业考核

入园企业考核按签订的《海经区新型产业园不动产转让合同》文件执行,由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达产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入园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且拒不整改的,有权要求企业退出新型产业园:

(一)达产验收前未经书面审核批准对产业类别、主营业务或投资内容等擅自做出变更;

(二)达产验收前未经同意擅自转让不动产权;

(三)达产验收前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股权;

(四)达产验收时如产值不足约定标准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标准的30%。

第十一条 企业被清退需转让产权的,由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回购;企业因经营发展原因需转让产权的,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具有优先回购权,若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回购的,转让对象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投资促进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的程序核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 退出回购价格如下:

(一)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中评估价格较低者回购:

1.按购买原价回购;

2.市场评估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对设备、库存产品或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等资产的搬离及处置。退出及处置逾期的,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处理,损失由退出企业自行承担。

(二)其他退出方式。温州市海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报管委会同意后,采取其他退出方式。

第十三条 加强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新型产业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园区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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