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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11 11:59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1.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2.名词解释。“中介机构”指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导备案”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且获浙江证监局受理。“报会”指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并受理。“过会”指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企业的上市申请。“IPO”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股)。

3.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海经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经区区域内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奖励事项发生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之后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适用本政策。

4.关于奖励拨付和兑现。本政策的申报流程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13号)执行,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本政策涉及奖励条款均不纳入总量控制。本政策期内,企业股改前需向海经区财政局备案,未事先备案不予兑现。

5.关于奖励收回。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或上市企业在享受本政策后10年内将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海经区的,其按本政策享受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海经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