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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19-0011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18〕14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2 16:07 来源: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瓯集〔2018〕141号

各有关单位: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温审资中心土告字〔2017〕23号)以及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加强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文博园”)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入园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产业集聚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文博园的产业定位、入园企业资格要求、企业入园流程、销售管理、运营管理以及履约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章 产业定位

第三条 文博园主导产业为文具用品制造(办公文具、学生文具、书写文具、美术画材等生产制造)与其相关配套产业(相关模具研发制造、包装印刷及自动化装备制造等),及经管委会核准同意入园的其他产业。

 

第三章 入园企业资格要求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产业定位要求外,入园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财政隶属关系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非瓯江口注册企业在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前须办理工商和财政隶属关系转移手续;个体户须在集聚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的企业入园,对环保、能耗不符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企业入园流程

第五条 拟入驻文博园的企业,应向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筛选后报招商局;区管委会成立考察组,由招商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市监瓯江口分局等部门参与,对申请入园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从产值税收、生产工艺、产业条件、发展前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联审联评,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含量高、综合评价好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入园,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一律拒绝入园。考察组根据联审联评结果确定拟入园企业建议名单,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确定入园企业,并出具会议纪要和入园企业名单。

第六条 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要与每个入园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协议内须对入园企业的空间位置和面积、投资强度、环保要求、产值税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等作出明确要求,签订的协议报招商局备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七条 文博园项目建设用房采取公开销售,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参照商品房销售模式。规划建设局、市市监瓯江口分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坚决执行温政办【2017】74号文件“限房价、限转让、限自持、限面积”销售管理规定,严格规范文博园销售。

(一)限房价。文博园项目建设用房(包括生产车间、研发车间、员工宿舍、生活配套用房、产品展示中心、生活服务中心)销售最高价格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二)限转让。入园企业购得文博园建设用房后必须自用,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确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优先回购;如管委会放弃回购的,受让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产业定位和第三章入园企业资格要求有关规定,由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联评同意后方可转让。若擅自转让产权的,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限自持。文博园自持面积24600平方米,即:26号综合楼(面积18976.21平方米)、食堂(面积4103.13平方)以及36-39号楼二层201-215室产品展示中心(面积1560.94平方米),自持部分不可销售和转让,须由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持经营管理,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四)限面积。文博园除自持面积外可分割销售,主导产业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套产业最小分割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限定范围仅指生产、研发车间空间部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博园运营机构,鼓励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组建或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园区内配套设施,满足入园企业所需条件,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第十条 建立物业维修金和保修金制度。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设立、收缴和使用。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须缴纳物业保修金6元/平方米,入园企业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2元/平方米,用于保障园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文博园入园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市监瓯江口分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是否已在瓯江口依法登记注册,财政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财税关系是否转移到位,招商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是否已办理入园协议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依法登记注册、财税关系转移以及签订入园协议等前期入园手续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履约管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须严格按照与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入园协议》开展生产经营,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达不到入园协议规定的产出要求的,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采取退出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加强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文博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园区管理质效提升。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入园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由财政局设立文博园入园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出台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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