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6-101047172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6-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2026-01-21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作者: 谢汉鲁 字号:[ ]

第一部分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海经区)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1.5 分级分类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1.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在海经区管委会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经区分局,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海经区分局: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负责运输抢险车辆的调配。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2、海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卫健疾控部门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和学生在校就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初级水产品、水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相关卫健疾控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及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海经区资规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经区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经区分局、市水利局海经区分局、人防办):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初级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经区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经区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6、海经区党群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7、海经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8、海经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9、灵昆街道办事处、昆鹏街道办事处: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10、海经区属其他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海经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海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海经区管委会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海经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海经区管委会、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海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海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

2.3.1 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主管副局长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3.2 医疗救治组

由海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主管副局长任组长。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3.3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海经区分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3.4 危害控制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3.5 综合宣传组

由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海经区党群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3.6 善后处理组

由主管管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3.7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海经区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卫健疾控和市场监管两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灵昆街道、昆鹏街道负责建立信息监测网络监控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发现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

3.2 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一般预警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较重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重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3.3 报告制度

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事故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人员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海经区管委会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海经区管委会报告。

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事发地街道;

5、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事发地街道的工作人员;

2、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海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街道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海经区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街道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街道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海经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海经区管委会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海经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海经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海经区管委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海经区管委会应急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温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乡镇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海经区管委会应急办公室的建议,报经海经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系统,开通事发地街道、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启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街道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海经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在海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海经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海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海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5.1 总结报告

Ⅲ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海经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Ⅲ级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温州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5.2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海经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 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5.4 善后处置

海经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海经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6.2 物资保障

海经区管委会、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演习演练

海经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部分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海经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灵昆街道和昆鹏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报送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温州海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