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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6-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文号 温海经办发〔2025〕24 号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经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15:39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海经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5 年 10 月 30 日

海经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提升城市品位和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指导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24〕55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和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以产城融合、土地利用最优化为导向,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完善公共配套为路径,有序推进海经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激发城市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式

工业用地功能转变的实施方式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以下简称临时退改)。

( 二 )实施范围

依照《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指导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24〕55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有条件转变区域。

有条件转变区域内属工业区现阶段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短缺的昆北路( 昆锦路-昆东路)等街区(详见附件 1),可办理临时退改,临时退改项目原则上要确保不影响工业生产主功能,且是位于沿街区域的非生产性用房,并实行总量控制。属地街道可因客观因素变化等原因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讨论后申报管委会调整工业区现阶段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短缺的街区范围,经管委会同意后发布。

( 三)办理程序

1. 临时退改办理程序

( 1)产权人向属地街道提交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项目 申报表、不动产权证书、建筑结构鉴定书、建筑消防鉴定书、临时功能转变项目设计图等材料,分栋、分层的还需提交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属地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便民政务服务中心联合踏勘。

( 2)区便民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踏勘,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经各部门明确同意后,出具《联合勘查审查意见书》,内部流转至属地街道。属地街道报工作小组“一事一议”,提请工作小组研究同意。

( 3)属地街道与产权人签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协议书》 ( 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临时退改的具体功能、相应建筑面积、收益金金额等内容,协议年限不超过 5 年(取整年)(《协议书》 自取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后生效)。

(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属地街道提交的《协议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对临时退改项目予以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协议书》及费源明细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收缴土地收益金。收益金缴纳后 3 个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涉及临时建筑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步核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起 3 个工作日内,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信息推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

( 5)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产权人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后,受理营业执照许可申请。

2. 临时退改续期办理程序

临时退改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后续可根据产权人申请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予以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两年。

续期项目无需提供方案,无需公示公告,产权人提交工业用地功能转变项目申报表、原临时功能转变协议书复印件和土地权属文件等材料,报属地街道受理审查(符合续期条件且不存在违法功能转变和违法建设等情况),经联合踏勘审查同意后,签订《协议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

三、实施要求

(一) 出让金( 收益金)相关要求

1.本方案实施范围内临时退改的收益金标准参照附件 2,行业修正系数参照附件 3。

2. 临时退改项目的收益金按工作小组 “ 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临时退改面积进行收缴。

3.项目有配套设施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许可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统一按照地块退改后的功能收取土地收益金。

4.退改涉及契税等税费缴纳的,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 二)有条件转变区域内退改项目的管控要求

有条件转变区域内新增退改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街道范围内的总量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生活配套缺口测算。各街道原则上根据现阶段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短缺的街区范围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新增退改项目的规模进行管控。

( 三)新增配套要求

因现实条件限制,建筑退让、停车配建等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的,在满足消防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利用原有建筑临时退改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建筑面积,确需完善相关配套的,在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需求适度增设连廊、楼梯、电梯、配电房、厨房等,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合法退改建筑面积的 5%,且不超过 500 平方米,该部分新增建筑面积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四)工业企业用于自产自销的建筑管控要求

单一产权的工业用地企业用于自产自销且门面朝内的门市部或档 口,不作为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四、实施监管

(一) 日常监管

工业企业要按照规划和许可要求建设、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由区资规住建局牵头,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区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应监管工作,形成工作闭环。

属地街道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日常管理,履行属地企业全面监管职责,将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监管纳入日常管理,严格把关工业用地上营业执照办理的场地证明出具,核实退改手续办理情况。

各部门、街道在监管中发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及时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至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达到立案条件的项目,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给区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

( 二)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处置

为规范我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各街道要在 2026 年 5月底前,按照《历史遗留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清理处置实施细则》( 附件 5)要求,加快完成历史遗留擅自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清理处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的领导,设立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小组,管委会分管资规条线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统计局)、 区经信和科技人才局、 区资规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综合行政监管局、区便民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经区分局、龙湾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资规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区资规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 二)职责分工

区资规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负责牵头做好工业用地功能改变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及时处理日常监管发现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负责牵头办理临时功能转变手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批;负责审批信息、出让金( 收益金)的推送工作。负责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企业建筑改建工程和内部装修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

区综合行政监管局、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功能转变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执法,对巡查发现或者其他单位移交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和使用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负责项目生态环境方面的审查。

各街道:负责临时退改项目的初审和《协议书》签订,对退改项目产业业态、建筑面积、经营时限、缴款情况予以把关;负责摸排、审查、妥善清理处置辖区范围内历史遗留擅自退改项目和协议作废的临时退改项目;牵头开展退改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违法线索移交工作,配合相关整治(执法)行动。

区发改局(统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制定全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的产业准入要求和不同产业类别税收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功能转变项目库。

区经信和科技人才局:负责谋划全区新增工业布局,建立补划后备资源库;落实工业项目《项目投资管理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负责科技创新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教育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负责社会福利、养老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负责文化、旅游、体育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局):负责商贸业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经区分局:负责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便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联合踏勘,出具联合勘查意见。

龙湾区税务局:负责出让金、收益金、契税收取和催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功能转变项目的消防监管工作。

各部门涉及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的职能发生转移的,上述职责分工相应转移。

本实施方案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海经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