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5-0000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监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hc001期)
时间: 2025-01-22 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李贤富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李贤富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当事人于农贸市场从事鲜水产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摊位经营面积10平方米。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温州现代农贸城阿静水产品店购进6kg鳊鱼,采购价12元/kg,金额72元,销售单价为24元/kg。截至案发时,上述鳊鱼已售罄,销售金额共144元,故违法所得144元。直至案发,当事人已落实产品召回、问题排查整改报告等整改措施。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其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53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5]1号。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