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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4-0058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监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公告(2024第1号)
时间: 2024-03-20 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温州绿芒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

        温州绿芒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附件1,下称当事人)均是本局辖区企业,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4年1月8日本局发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经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方式进行联系核实、村委会和物业情况说明,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其已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税务已注销,确认其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市监海经听字〔2024〕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海经处罚〔2024〕01号—21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2),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21户)

附件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21户).docx

附件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wp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