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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3第4号)
时间:2023-09-20 15:0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温州启开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专社:

温州旗开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专社(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辖区企业,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2月2日本局发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村委会及物业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2家农专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市监海经听字〔2023〕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海经处罚〔2023〕87号—88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2户)

附件:农专社名单(2).doc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