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灵昆朱彩虹服装加工厂等87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你因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