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瓯江口新区管理委员会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瓯江口新区发生的、涉及跨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瓯江口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分类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与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经合办: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2)农林分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组织初级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4)人口和计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工作;参与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5)海洋与渔业分局: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6)发改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相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事项;做好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街道、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协助新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瓯江口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和管委会。
2.3.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3.2医疗救治组
由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3.3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2.3.4后勤保障组
由经合办、财政局牵头,分别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2.3.5专家咨询组
由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咨询组,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6综合宣传组
由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宣传部门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3.7善后处理组
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3.8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价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新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发布信息,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依法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新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经新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用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对特别重大、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后,也可以直接向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3.3下级向上级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瓯江口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新区管委会、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报告。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管委会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街道办事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街道或者新区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若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相应(Ⅲ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管委会分管领导,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各乡镇和新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新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
(9)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管委会或新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总结报告
Ⅲ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管委会、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抄送新区有关部门。管委会将研究改进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5.2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管委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5.4善后处置
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保障措施
6.1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2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根据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3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人口和计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护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制定相应的具体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不少于每2年一次,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