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33号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抵押号:20066127 | 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 | 抵押权 | 330305011003JC00876F00010001 | 灵昆镇海思村 | 抵押义务人:张良钧 |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