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集办发〔2021〕51 号
各有关单位:
《加大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9 日
加大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推瓯江口企业上市挂牌步伐,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予以 1200 万元奖励。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 200 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 3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予以奖励 500 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首
发)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或予以注册)的,予以奖励 700万元。
2.鼓励首发融资投资瓯江口。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瓯江口的,予以奖励 200 万元;首发融资 80%以上投资瓯江口的,予以奖励 300 万元。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考绩考核标准认定),根据上市地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予以 1200 万元的奖励。具体分档情况为:第一档为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交所、法兰克福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上市的,奖励 1200 万元;第二档为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且企业上市当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800 万元,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但不满 2 亿元的奖励 700 万元,年销售收入不满 1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4.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区,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按上市公司迁入日的前 60 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5.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予以奖励150 万元。其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予以奖励50 万元,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 100 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挂牌的,予以奖励 15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另予以奖励 150 万元。
6.加大新三板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单次直接融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浙股交挂牌。 四上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予以奖励 30 万元。四上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予以奖励 50 万元。
8.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由区财政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增加部分给予前3 年全额奖励,后 2 年按 50%奖励。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全资控股其他区内企业的,可以被视为同一整体企业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奖励事项由拟上市(挂牌)企业作为整体企业主体进行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及其增加部分数据均按整体企业合并计算,享受起始年限以申请主体确定年限为准。
9.鼓励企业整合上市。 区内各同行业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发生整合的,且拟上市主体全资或绝对控股各区内企业,各区内企业在拟上市主体股改(含原企业主体增资扩股、吸收合并,新设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并完成股权变更)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数超 2 亿元(或净利润平均数超 2000 万元)的,在拟上市主体完成报辅导后,按拟上市主体报辅导当年所产生净利润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0.支持企业权益转增资本。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全额奖励。
11.支持企业扩大资本规模。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而发生股权转让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2.鼓励企业引进投资者或激励员工。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引进投资者或激励员工而发生股权转让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13.支持上市(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和法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后分红。(1)因上市(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或法人股东限售股解禁转让后分红(含后续多层次分红)而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自第一次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当年起,按五个自然年为一周期(5 年到期后重新按此标准确定时间周期),每个周期内按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奖励。核算标准如下:不超过 150 万元的部分,按 92%给予奖励;超过 15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98%给予奖励;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99%给予奖励;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100%给予奖励。(2)一个周期内,同一上市(挂牌)公司不同的股东(含直接或间接参股)发生上述转让或转让后分红事宜的,将被视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同一批次有多个申请主体的,各申请主体奖励比例参照申请主体纳税时间先后计算,纳税时间相同时参照奖补兑现系统申请时间先后计算)。(3)同一笔地方综合贡献度只能按上述第1或第2种方式进行累计确认,不可重复。(4)如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奖励资金可以直接拨付至自然人的个人账户,如申请主体是法人的,奖励资金需拨付至法人的基本账户。
14.支持引进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减持。经区金融办发文认定的上市招商机构在引进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减持时,鼓励其向区金融办报备引进协议,引进协议由招商机构和被引进股东签订,协议须约定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1被引进股东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直接由招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奖励资金直接汇入招商机构的基本账户。2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由招商机构与被引进股东按照引进协议约定自行结算,被引进股东不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不同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同一年度内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同一上市招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将被视同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被引进股东在引进协议报备前已申请的奖励事项不再纳入计算),奖励比例参照第 13 条执行。
15.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的,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 90%给予奖励。
16.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9 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17.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瓯江口。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 50%以上投资瓯江口的,按资金规模 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18.支持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发债融资。 发行短期融资券,按所发行资金的 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20 万元;发行中期票据,按所发行资金的 1‰给予补贴费用,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 30 万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按发行金额的 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 40万元;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无财政性基金提供授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 2.5‰给予费用补贴,单户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 50 万元。
19.鼓励企业选择区内主体上市。区内和区外同时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选择我区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并对区外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上市的,按区外企业因与区内企业资产整合所产生的实缴税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0.拟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奖励事宜。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一年度内自然人股东累计分红达 1 亿元以上但不满 1.5 亿元的,按 80%给予奖励;1.5 亿元以上但不满 2 亿元的,按 85%给予奖励;2 亿元以上的,按 9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
21.强化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队的培育力度。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体,在企业上市(挂牌)完成后,上述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区人才扶持政策相关内容给予享受。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2.支持土地出让起始价优惠。拟上市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 70%执行,拟挂牌企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 90%执行。
23.报会上市及挂牌企业的地价支持。 在上述第 22 条扶持政策基础上,对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或已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每亩 5 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每亩 2 万元的用地扶持奖励。
三、优惠政策收回
24.因拟上市(拟挂牌)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企业上市后 10 年内,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出瓯江口的,其按本文件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等资金予以收回。对企业、中介机构借上市之名,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支持基金类企业入驻瓯江口
25.鼓励基金类企业入驻。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瓯江口的基金类企业且非招商机构引进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同一年度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核算:不超过 150 万元的部分,按 92%给予奖励;超过 15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部分,按 95%给予奖励;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97%给予奖励;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100%给予奖励。
26.支持招商机构引进基金类企业。经区金融办发文认定的瓯江口招商机构,引进基金类企业时,鼓励其向区金融办报备入驻协议,入驻协议由招商机构和被引进企业签订,协议须约定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1)被引进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直接奖励给招商机构,奖励资金直接汇入招商机构的基本账户。(2)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资金由招商机构与被引进企业按照入驻协议约定自行结算,被引进企业不再就同类事项申请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不同基金类企业同一年度内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由同一瓯江口招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奖励的,将被视为同一主体确认累计地方综合贡献度和奖励比例。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同一年度累计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金额以超额累进方式给予核算:不超过 150 万元的部分,按 92%给予奖励;超过 150 万元至300 万元的部分,按 95%给予奖励;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97%给予奖励;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100%给予奖励。
27.支持基金类企业高管奖励。对在瓯江口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 1000 万元以上的入驻基金类企业,给予 3 个奖励名额,该名额用于高管个人奖励,以高管第二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每增加 350 万元增加 1 个奖励名额,高管奖励资格需每年认定。
28.明确合伙制企业纳税方式和投资基金类企业税前扣除事项。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亏损,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9.鼓励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瓯江口。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且登记备案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内,投资于区内实体企业(不包括该投资基金类企业的关联企业和其他投资类企业),投资金额在 1 亿元(含)以下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在 1 亿元以上部分,可按 0.5%给予奖励,本项投资企业投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200 万元。被投资企业在国内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在计算实际投资额时,应扣除瓯江口国有企业参与出资部分。
30.鼓励投资基金类企业将投资项目(企业)引入瓯江口。投资基金类企业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区外引入区内且符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产业方向和发展规划并落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 1%给予投资基金类企业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附 则
1.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奖励部分再次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2.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瓯江口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基金类企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3.《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 号)等市级文件中的奖励政策我区企业可享受的,本政策不再重复表述。本政策规定的奖励高于市级奖励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4.涉及新业态新模式及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或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巨大的基金类企业或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瓯江口金融办负责解释。《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瓯集〔2018〕91 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名词解释
2.执行责任分工表
(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加大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