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拆建、名称、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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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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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个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温土资发〔2018〕338号) | |
一 | (房屋拆建)收件清单 | 材料提供者 |
1 | 不动产权籍调查入库确认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等局) | 内部流转 |
2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4 | 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5 | 建房审批材料,对涉及用地审批的,还需提供用地审批材料(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6 | 地址证明(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二 | (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收件清单 | 材料提供者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 内部流转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3 |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4 | 更名证明材料: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地址证明材料:地址变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备注1 |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 |
备注2 |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出具《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通知当事人退还申请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核定→登簿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瓯江口政府网公示期、材料补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