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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口新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时间: 2021-11-23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瓯江口新区范围内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4.3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1.4.4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防台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律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设立瓯江口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防汛指挥部);灵昆街道设立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村(社区)设立村(社区)防汛防旱工作领导小组。  
  2.1.1  新区防汛指挥部  
  新区防汛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兼总指挥,管委会副主任兼副指挥,新区总师办、办公室、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经济交流合作办公室、监察局、交通分局、农林水分局、海洋与渔业分局、安监分局、民政局、风景与旅游发展委员会、供销合作社、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灵昆边防派出所、瓯江口新区供电分局、龙湾电信局灵昆支局、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新区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防汛办),新区水利分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新区水利分局、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灵昆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街道行政负责人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村(社区)防汛防旱工作领导小组  
  各村居(社区)设立村(社区)级防汛防旱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书记、主任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2.2  工作职责  
  2.2.1  新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负责本地区的河道、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成员单位职责  
  总师办:指导新区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新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信息的宣传报道。  
  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防洪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做好提高防洪抗灾、减灾能力的项目建设和申报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财政局(国资委):筹集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统防汛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系统防台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协助防汛、水利等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洪功能的规划;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危害行洪安全的建筑物;及时向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旱、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水利分局:承担新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新区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洪调度;根据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储备充足的防汛抢险物资,并加强防汛抢险物资管理与调度。  
  监察局: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汛防台纪律、决策、命令等情况,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  
  经济交流合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制定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及时向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工业企业水、旱、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城区防汛防台工作;做好城管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拆除危害行洪安全的建筑物。  
  生态环境局:负责本系统防台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做好水质污染的监测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局:组织、协调新区水旱灾情的救助和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和新区防汛指挥部沟通水、旱、台风灾情信息以及报灾工作;指导街道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落实、指导和监督。  
  交通分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避风工作预案;督促、指导道路、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和交通在建工程的防台避风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运输;负责做好防台避风安全水域(锚地)的划定、建设和维护工作;必要时协助公安、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疏通航道;及时向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农业分局、林业分局:负责农业、林业防汛防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海洋与渔业分局:负责渔港工程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避风工作预案;台风警报期间,要立即联系街道,通知海上捕捞作业船只进港避风及海上捕捞作业人员撤离,并协助做好渔业从业人员转移;及时通知街道养殖渔民做好生产设备的抗台加固工作,减少损失;及时向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海水养殖和渔船损失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安监分局:指导、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台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安全度汛措施;紧急情况下组织、指导和协调危化品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  
  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新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灵霓北堤等主要道路的管制,协助交通部门维持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要组建一支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新区防汛指挥部调派;在紧急防汛期,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强制转移工作。  
  卫生部门(龙湾区):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工作。  
  教育部门(龙湾区):负责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供销合作社: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抗灾、救灾化肥等农资商品的储备,指导灾区做好农资商品的供应和市场稳定。  
  新区供电分局:组织制定供电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负责新区防汛重要部门及排涝、抗旱等重要防汛基础设施的用电保障工作;及时调度抗灾电力;负责组建一支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确保安全用电。  
  龙湾电信局灵昆支局:确保水情、险情、灾情电报电话的及时、正确传递;落实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讯设施及运用方案,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进入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后,要优先保证新区管委会和新区防汛指挥部的通讯畅通;全力保障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的正常运行。  
  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所辖重点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做好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做好相关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  
  2.2.3  新区防汛办职责  
  新区防汛办是新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防汛防台抗旱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新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的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核或批准工作;拟订防台防汛抗旱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新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区防汛演练、抗洪抢险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街道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  
  下辖街道设立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新区管委会和新区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及海浪、潮位、水位的监测和预报。  
  (2)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海浪、大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  
  3.1.2  工程信息  
  当沿海可能或已经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潮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涵闸等工程的监测,并将运行情况报新区防汛指挥部和农林水利分局。当堤防、涵闸等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新区防汛指挥部和农林水利分局报告,新区防汛指挥部、水利分局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新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民政部门、新区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新区防汛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3)新区防汛指挥部和街道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新区防汛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新区防汛指挥部和街道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新区防汛指挥部、街道及工程管理单位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2)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地质灾害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新区国土部门和新区防汛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新区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街道及有关单位。  
  (2)在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情况下,街道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海塘、水闸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直接负责工程管理的街道(乡镇),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包括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直接负责工程管理的街道应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科学做好预泄预排等工作。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时,新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通知街道、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涉海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6)低洼地带的海塘、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或直接负责工程管理的街道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新区水利部门和防汛指挥部。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新区防汛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新区防汛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新区防汛指挥部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汛情分级依据预报或实测汛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一般汛情:  
  (1)发布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下同)消息阶段,预报台风影响较小;  
  (2)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3)沿海潮位:瓯江龙湾站5.80-6.19米(吴淞高程,下同);  
  (4)台风影响期间沿海最大风力:8级;  
  凡符合上述4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  
  4.1.2  较大汛情: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预报台风影响较大;  
  (2)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3)沿海潮位:瓯江龙湾站6.19-6.47米;  
  (4)台风影响期间沿海最大风力:9-11级;  
  凡符合上述4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  
  4.1.3  重大汛情:  
  (1)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阶段,预报台风严重影响新区;  
  (2)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日降雨量:200-300毫米,过程降雨量:300-500毫米;  
  (3)沿海潮位:瓯江龙湾站6.47-6.65米;  
  (4)台风影响期间沿海最大风力:12-15级;  
  凡是符合上述4条中的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  
  4.1.4  特大汛情  
  (1)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台风正面袭击新区或强台风、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新区;  
  (2)日降雨量:3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500毫米以上;  
  (3)沿海潮位:瓯江龙湾站6.65米以上;  
  (4)台风影响期间沿海最大风力:16级以上;  
  凡是符合上述4条中的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特大汛情。  
  4.2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用与解除:当汛情等级达到一般汛情条件,由新区防汛办宣布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当汛情等级达到较大汛情、重大汛情和特大汛情,由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预案应急响应。  
  相应等级汛情影响结束后,由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4.2.1  一般汛情:  
  (1)新区防汛办向新区防汛办主任及副主任报告汛情;  
  (2)新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处室负责人进岗到位,新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岗到位;  
  (3)新区防汛办向街道和有关单位通报汛情。  
  4.2.2  较大汛情:  
  (1)新区防汛办负责人向新区防汛指挥部分管防汛的副指挥(特殊情况下向新区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新区防汛办负责人、成员单位领导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  
  (3)新区防汛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新区防汛指挥部组织指挥新区防汛防台抢险工作。  
  4.2.3  重大汛情:  
  (1)新区防汛指挥部分管防汛的副指挥向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新区防汛指挥部分管防汛的副指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工作;  
  (3)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必要时,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2.4  特大汛情:  
  (1)新区管委会领导及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岗到位,研究防御对策,部署防御工作;  
  (2)必要时,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必要时,新区管委会部署防汛防台工作。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1、新区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机构指导下和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行使新区防汛指挥权。2、新区防汛指挥部及街道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  
  4.3.2  灾害救助:在防汛防台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新区管委会根据《瓯江口新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3.3  信息发布:1、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和抢险救灾相关信息;2、其他部门按职责发布有关汛情信息。  
  4.3.4  水利工程调度:1、水闸、堤塘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直接负责工程管理的街道负责调度;2、新区防汛指挥部对新区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5  物资车辆调用:1、在紧急防汛期,新区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需求有权在新区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2、新区级物资、车辆调用由新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安排;3、街道要求调用新区级物资的,由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经新区防汛指挥部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4、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调用谁负担。  
  4.3.6  人员转移: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社区)防台防汛防旱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转移。重特大汛情时,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由新区管委会发布转移指令,被转移地区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4.3.7  新闻报道: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潮)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新区防汛指挥部、气象、海洋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必须按照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材料公布;3、发生重大灾情,新区广播电视台在台风登陆后2天内编辑灾情录像专辑,上报新区防汛指挥部。  
  4.4  领导分工  
  4.4.1  新区管委会书记、主任领导指挥全新区防汛防台工作;  
  4.4.2  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新区防汛防台工作;  
  4.4.3  新区其他领导根据需要分赴街道各村(社区)和单位指导防汛防台工作,具体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确定。  
  5、抗旱应急预案  
  5.1 旱情等级划分  
  旱情分级依据旱情信息分为三级。  
  5.1.1  轻度干旱:  
  (1)7-10月份连旱天数达30天;  
  (2)新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  
  (3)新区受旱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旱情。  
  5.1.2  中度干旱:  
  (1)7-10月份连旱天数达50天;  
  (2)新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25%;  
  (3)新区受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旱情。  
  5.1.3  严重干旱:  
  (1)7-10月份连旱天数达80天;  
  (2)新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40%;  
  (3)全新区受旱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旱情。  
  5.2  防范措施  
  5.2.1  应急响应启用与解除: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由新区防汛办宣布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当旱情等级达到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由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预案应急响应。  
  相应等级旱情影响结束后,由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5.2.2  轻度干旱  
  (1)新区防汛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分析、预报工作;  
  (3)新区水利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5.2.3  中度干旱  
  (1)新区防汛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2)新区防汛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3)新区防汛指挥部每个月组织一次气象、水利、规划建设、电力部门召开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4)新区防汛办每个月编报一期抗旱简报;  
  (5)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6)新区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  
  (7)新区供水部门加强城区供水管理与调度;  
  (8)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水利、农业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9)新区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10)新区委宣传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11)街道防汛办和有关单位每半个月向新区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5.2.4  严重干旱  
  (1)新区管委会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遇特别严重旱灾时,新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2)新区管委会组织农业、水利、卫生、电力、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3)新区防汛指挥部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商会;  
  (4)新区防汛办每半个月编报一期抗旱简报;  
  (5)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6)新区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7)新区供水部门进一步制定周密的控制供水计划,加强城区供水管理与调度;  
  (8)新区委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9)新区防汛、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省、市的支持,争取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  
  (10)新区交通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11)新区防汛指挥部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12)街道防汛办和有关单位每10天向新区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5.3  抗旱调度  
  5.3.1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证重要工业生产用水,再考虑农业和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5.3.2  调度权限:  
  (1)水工程由新区水利分局或街道负责调度;  
  (2)新区防汛指挥部对新区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5.3.3  具体负责:  
  (1)重要水工程日常调度由新区防汛办负责;  
  (2)增加或减少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新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新区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海塘、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新区防汛指挥部应协调本新区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台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网络、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该工程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街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防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高的抢险任务。  
  b、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新区管委会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新区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新区卫生部门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新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新区防汛指挥部、街道、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新区防汛指挥部、街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3)抗旱物资储备。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调用。  
  (4)抗旱水源储备。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6.2.8  资金保障  
  管委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新区范围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  
  (3)新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瓯江口新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健全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2)做好新区防汛指挥部与省、市、街道(街道)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远程会商系统。  
  6.3.2  新区防汛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沿海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高潮位,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新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街道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适时对非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必备知识应急培训。  
  6.4.3  演习  
  (1)新区防汛指挥部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进行修订。  
  7、后续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新区管委会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7.1.2  民政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3  街道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和抗旱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和抗旱物料消耗情况,按照防汛防台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新区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新区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街道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新区管委会颁布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新区管委会表彰并向上级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