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含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温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瓯江口新区范围内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1.4.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
1.4.3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4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乡镇(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服从新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5工作重点
1.5.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1.5.3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1.5.4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5旅游景区的安全防范和人员避险;
1.5.6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管委会本级设立温州市瓯江口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防指),负责新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管委会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新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2新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新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防汛抗台机构,在新区防指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抗台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区的防汛抗台工作。
2.3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其他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础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防汛防旱办事机构,必须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新区防指的指令和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影响台风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3.1一般(Ⅳ)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信息,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可能影响温州。
3.2较大(Ⅲ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温州沿海北上,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宁波登陆或在近海转向,影响温州程度较重。
3.3重大(Ⅱ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温州沿海北上或从陆上进入温州,严重影响温州。
3.4特大重大(Ⅰ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温州,影响我市程度特别严重。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海洋、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新区防指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水利工程巡查
堤防(海塘)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防台检查
4.3.1新区防指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3.2规划建设、供电、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在建工程、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3规划建设、房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及街道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病险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点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防指备案。
4.4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4.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情况进行预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4.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新区防指报告。新区防指收到降雨信息后,立即向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发出警报。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立即向有关村居及下属单位发出预警。
4.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新区防指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根据台风预警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台风消息阶段(蓝色)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台风警报阶段(黄色)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台风紧急警报阶段(橙色)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台风影响期(红色)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可以跳级发布,即不发布Ⅳ级应急响应,直接发布Ⅲ级应急响应或者Ⅱ级应急响应。
5.2Ⅳ级应急响应
5.2.1新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新区防汛办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新区防指领导,通报街道和新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工作。
5.2.2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新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新区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海洋、海事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沿海潮位预测预报,监督指导水塘、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新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根据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市防指,通报街道和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1、防汛、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做好如下工作。台风动向;国土资源、交通、供电、规划建设、民政、海事、海洋和渔业、旅游、农业、发改、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气象、海洋部门及时将台风、风暴潮和海浪预报消息,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和新区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3、防汛、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向管委会领导报告防台有关情况。及时向街道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督促街道和有关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街道通知海上渔船就近避风,指导各地检查养殖设施。
5、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人员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及时掌握防御工作情况。
6、交通、港航等部门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企业做好运输船舶(车辆)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交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7、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8、卫生部门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皿、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9、农林水利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加强所辖水塘、堤防等工程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供电部门组织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
11、海事部门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做好辖区船舶、设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海事船艇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防台措施。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
12、经贸部门组织做好本系统和各类企业的防台准备工作。
13、发改部门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4、旅游部门及时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15、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16、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把台风消息通知所辖各工程项目部和监理部,督促其做好防范准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抢修。
1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新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5.3.2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根据管委会或新区防指要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塘、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新区防指。
5.4Ⅱ级应急响应
5.4.1新区防指的应急响应
新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成员和街道领导参加。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海事、规划建设、防汛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根据雨量、风力、潮位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对对策建议。新区防指向新区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市防指,管委会汇报有关情况。
新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点区域的洪水调度,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驻岛人民武装力量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新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工作。
2、防汛、水利部门督促街道及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堤防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地区做好河道和水塘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街道、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
3、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指导沿海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指导各地做好养殖设施的加固工作,把信息传达到每艘渔船上以及避风港内的外来船舶上。
4、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防指部署,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街道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测和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新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5、交通、港航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有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
6、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组织指导街道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7、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8、卫生部门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设备等。
9、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10、农林水利部门指导街道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加强所辖堤防的巡查,转移危险处人员。
11、供电部门及时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2、海事部门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抢险救灾船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工作。
13、经贸部门组织检查本系统和各类企业的防台措施落实情况。
14、县发改部门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海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15、旅游部门检查督促各旅游景区组织游客撤离到安全地带。
16、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
17、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18、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检查所辖工程项目的防台落实情况,做好各在建工程简易工棚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督促未返航避风的工程船舶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并及时向新区防办上报检查落实情况。
1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新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5.4.2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根据管委会或新区防指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塘、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新区防指。
5.5Ⅰ级应急响应
5.5.1新区防指的应急响应
新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成员及街道参加。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海事、规划建设、防汛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根据雨量、风力、潮位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由管委会部署防台相关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新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做好重要区域洪水调度,调配新区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驻岛人民武装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新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海洋部门作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
2、管委会对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要求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街道及有关部门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防汛、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重点河道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风动态。
4、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各乡镇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互相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上岸(超强台风须全部转移);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5、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街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新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6、交通、港航部门组织街道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工作,及时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7、海事部门密切关注沿海港口、避风锚地和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舶、人员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8、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组织指导街道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浏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9、民政部门检查指导街道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10、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11、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2、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继续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13、县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地和应急供电。
14、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施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并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5、经贸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做好自身防台抗台及人员安全转移等工作。
16、发改部门组织指导街道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
17、旅游部门督查景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8、驻岛部队、武警中队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9、公安部门组织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20、县委宣传部门指导各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即时播发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刊播管委会、新区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街道、各部门的防台动态。
21、瓯江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指导所辖各在建项目民工和设备安全转移工作,停止一切施工活动,并及时向新区防办反馈信息。
2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新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5.5.2乡镇(街道)的应急响应
乡镇(街道)根据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根据管委会或新区防指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新区防指。
5.6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期间,新区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风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管委会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农林水利、民政、规划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价。各个部门、街道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新区防汛部门及时掌握汇总全县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相关人民武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价工作,做好向省、市防指和管委会的汇报工作。会同区委宣传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防台救灾情况。
2、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农林水利部门继续监视河道水位情况,做好河道洪水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同时,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4、管委会负责协调驻岛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5、灵昆边防派出所负责组织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并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6、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街道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及时掌握汇总全区灾情,并及时核实灾情,及时向新区防汛办通报。
7、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8、交通、港航等部门加强对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救灾救济物质的运输畅通。
9、规划建设部门组织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指导灾后房屋重建工作。
10、供电部门组织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1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2、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街道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3、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4、公安部门及时掌握街道的治安动态,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修救灾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15、供销合作社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6、发改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17、海事部门组织开展海上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18、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渔船和网箱养殖的抢险救灾,指导沿海养殖恢复生产。
19、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省、市财政支持。
20、经贸部门负责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2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管理。
22、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2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管委会及新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5.7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新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管委会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管委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8信息发布
(1)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分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防台抗洪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新区防汛办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新区防指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新区防指报管委会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通畅的责任。
(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驻岛部队、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在抗台抢险期间,管委会、新区防指和街道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台抢险救灾工作。
(2)管委会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
(3)新区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当发生险情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队伍调动:一是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驻岛部队的调动,由新区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新区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6.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到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台风影响期间沿海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林水利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2)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本县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水闸、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4)管委会、街道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街道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区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6.8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新区水情、雨情和工情信息采集系统,为防台抗台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10避灾场所保障
管委会组织规划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完善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11后勤保障
经贸、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后续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农林水利部门负责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指导做好生产自救工作。
(2)海洋和渔业部门负责灾区渔民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水毁渔业设施和渔船修复,渔船保险理赔,养殖苗种调运,生产管理等各项自救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
(5)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通信、水文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水文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新区防指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7.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灾后重建
管委会组织有关街道和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台风灾害过后,新区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监督管理
8.1宣传和演练
8.1.1宣传
新区防指、各街道、有关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演练
(1)新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2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新区防指或报请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防台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区防汛办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实施;新区防汛办要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提出修改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新区防指审批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