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杨奎蔬菜摊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杨奎蔬菜摊从事蔬菜零售,是农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该经营户从瓯海娄桥菜篮子农贸市场豆芽12号摊位购进的黄豆芽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5200元,上缴国库。
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冬良蔬菜摊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冬良蔬菜摊从事蔬菜零售,是农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该经营户从瓯海娄桥菜篮子农贸市场豆芽3 号摊位购进的黄豆芽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处以罚款5200元,上缴国库。
三、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彩仙蔬菜摊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彩仙蔬菜摊从事蔬菜零售,是农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该经营户从瓯海娄桥菜篮子农贸市场豆芽3 号摊位购进的黄豆芽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处以罚款5200元,上缴国库。
四、温州妲已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妲已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分装)、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添加剂。该经营户从北海益康工贸有限公司购入原料红娘鱼片,并分装生产销售的红娘鱼片产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的规定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温公纪要〔2015〕6号)相关纪要内容“一、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四)关于解释第8条中,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一般理解为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限量值的两倍即视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经查询GB2760-2014,山梨酸其钾盐在熟制水产品(可直接使用)中,最大限量值为1.0,而该当事人红娘鱼片中检测结果山梨酸其钾盐项目的含量为1.21和1.27,尚达不到1.0的2倍,故不认定为严重超出限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考虑到该公司已退回该四批次产品所有收入,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规格为500克/包红娘鱼片50包;2、处以罚款6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瓯江口新区分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