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集〔2019〕49号
各部门,灵昆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暂行办法
为招引国内外重大企业总部项目,打造总部、项目、资金、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引导和推动在外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瓯江口新区总部基地(发展大楼)或依照《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办法》(温瓯集〔2018〕22号)项目许可入园的且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总部企业。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当年度在我区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财政隶属关系归属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在温州市域外有非独立法人企业且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中来自市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申报前已于我区注册设立、办理税务登记,财政隶属关系归属我区的,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温州市域外关联企业不少于2家,且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区内企业已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原协议约定税收标准执行),且本年度入库税收中来自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5%。
4.申报当年度入库税收总额比上一年度同比增长5%以上。
第三条 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贴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大楼的,且年单位面积实缴税收达到1万元/平方米可享有如下补助,年单位面积实缴税收8000-10000元/平方米的,按如下标准的80%予以补助,年单位面积实缴税收6000-8000元/平方米的,按如下标准的50%予以补助,在本项下办公用房面积均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1.租赁补贴。按租金实价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租金补贴(月租金不超过30元/平方米)。
2.装修补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补贴。
(二)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入驻后企业年度实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按年度兑现,次年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以其首次认定的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内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按年度兑现,次年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三)人才扶持
对总部企业的高级人才奖励按《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 27 条意见》(温瓯集办发〔2018〕77 号)执行。
(四)一事一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1.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浙江省100强企业、浙江省经信委发布的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
2.上市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和总部机构入驻。
3.经管委会确认税收贡献度大、科技含量高或带动性强的其他重点引进企业。
第四条 认定与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联评小组审核。管委会成立由组宣、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招商、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总部企业联评小组,由管委会分管招商领导负责召集联评小组召开联评联审会议,并形成书面初审意见。
(三)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联评小组书面初审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出具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签批后,招商局将会议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向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分管招商的领导牵头召集总部企业联评小组成员单位重新审核,并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财税隶属关系、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企业应当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且五年内对该企业在我区政策性优惠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相关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三)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入库税收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二)入驻的企业可享受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相关产业、科技、人才等优惠扶持政策,如有同类扶持政策,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选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变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列奖励类别可同时享受,同一类别下只选择其中一条。企业入驻后年度未达税收贡献标准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三)与管委会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并享受“一事一议”的总部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五年,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注册资本 | 上一年度入库税收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类别 | 新引进总部企业 £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 | |||||
公司(项目)简介:(可另附纸打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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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园承诺 | 我单位承诺: 1.此次我单位申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总部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若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政策扶持后,我单位承诺10年内不迁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不改变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我单位退还所享受的财政奖励(补助)。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总部企业联评小组初审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管委会审定意见: |
附件2
总部企业奖补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注册资本 | 上一年度入库税收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总部类别 | 新引进总部企业 R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 | ||||
申请奖补项目 | |||||
申请金额 |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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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
证明清单(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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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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