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汛指〔2018〕5号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灵昆街道防汛指挥部: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台风应急预案》已修编,经区防汛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018年7月26日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因台风(含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温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瓯江口集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集聚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范围内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2、防台风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台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集聚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涉海养殖防风加固;
3、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4、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5、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瓯江口集聚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瓯江口集聚区(核心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管委会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2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防汛防台机构,在区防指的指导下,负责好本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的防汛防台工作。
2.3 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昆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街道党委、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街道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4 其他防台防汛防旱工作机构
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瓯江口集团公司”)设立防汛防旱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防汛防旱工作机构;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防汛防旱工作机构。
三、预防机制
3.1 检查整改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和工作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防汛检查。乡镇街道防指、瓯江口集团公司组织开展自查;区防指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区水利、国土、气象、城管与执法、住建、招商、海洋、交通、民政、教育、安监等重点单位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关检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同级防指备案。
3.2 责任落实
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全面落实各类防台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防台责任人,并根据需要确定防台网格责任人,明确责任人职责。
3.3 宣传培训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针对各类防汛责任人,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防汛业务培训。
3.4 防台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在主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台抢险演习。
四、监测预警机制
4.1 巡查监测
海堤、水闸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他险工险段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台风或强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加密监测。
4.2 灾害预警
各级气象、海洋、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并及时将有关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5.1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温州,影响我区程度特别严重。
5.2 Ⅱ级(重大,橙色)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温州沿海北上或从陆上进入温州,严重影响我区。
5.3 Ⅲ级(较大,黄色)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温州沿海北上,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宁波登陆或在近海转向,影响我区程度较重。
5.4 Ⅳ级(一般,蓝色)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可能影响温州。
5.5 区应急响应启动与调整
根据台风预警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一般情况下,我区的防台风应急响应以温州市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为准,不再另行发布;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区风雨潮和受灾实际,综合温州及洞头和龙湾临近区域的应急响应情况,由区防指研究后确定相应应急响应等级并发布。
六、应急响应行动
6.1 I级应急响应
6.1.1 区防指(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及街道负责人参加。防汛、水利、国土、规划建设、城管与执法、瓯江口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区防指向全区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区防指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可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监督指导重点区域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6.1.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成员单位与防汛工作有关的全体人员要进岗到位。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水利、农业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督促街道和集团公司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灵昆街道和围区防台风动态。进一步组织街道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2、党政办公室负责防汛指挥中心(防汛视频会议室)设备运行保障工作;落实防汛值班车辆和物资,落实值班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值班,随时应对管委会驻地停电停水断网等突发情况发生。
3、宣传部门负责收集省市领导和管委会领导指导我区防汛防台工作的信息并报道;负责对接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负责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等重要信息;做好其他防汛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4、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街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5、城管与执法和规划建设部门全面掌握街道、集团公司及其他在建的(建筑、交通、市政等)项目有关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情况和受灾情况等;台风影响期间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疏通工作;协助做好区临时避灾点的管理。
6、招商部门全面掌握归口管理企业防台动态及受灾等情况;指导企业做好自身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做好区临时避灾点的管理工作。
7、瓯江口集团公司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全面掌握所辖工程的人员、船只以及设备安全转移和受灾情况;做好围区河道预泄预排和洪水调度工作;做好堤防水闸和险工险段的巡查;组织人员和物资开展抢险救灾,营救受困群众;具体负责区临时避灾点的具体管理和安全工作。
8、公安部门组织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强制转移工作,协助避灾点管理单位做好治安管理;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9、洞头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街道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相互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上岸;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10、洞头交通部门组织街道做好各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全面掌握交通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情况,及时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11、洞头民政部门指导街道、瓯江口集团公司等做好救灾应急工作,协助街道、瓯江口集团公司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12、洞头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3、洞头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14、洞头海事部门密切关注沿海港口、避风锚地和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舶、人员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15、供电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撤离危险地带工作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6、电信等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施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并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1.3 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根据管委会或区防指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做好避灾点管理,加强辖区巡查,做好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堤防险工险段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指。
6.2 Ⅱ级应急响应
6.2.1 区防指(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街道领导参加。防汛、水利、国土、规划建设、招商、城管与执法、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区防指向全区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监督指导重点区域的洪水调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和管委会汇报有关情况。
6.2.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宣传、规划建设、招商、水利、公安、国土、城管与执法、安监、供电、通信、瓯江口集团公司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温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水利、农业部门督促街道及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街道和围区做好平原河网的预泄预排工作。掌握街道、围区和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指导街道乡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农业设施的防台工作。
2、党政办公室负责防汛指挥中心(防汛视频会议室)设备运行保障工作;落实防汛值班车辆和物资,做好值班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物业完成管委会驻地电力、通信、门窗、排水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3、宣传部门负责收集省市领导和管委会领导指导我区防汛防台工作的信息并报道;负责对接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做好其他防汛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4、国土部门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街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5、城管与执法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指导完成街道、集团公司及其他在建的(建筑、交通、市政等)项目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协助做好区临时避灾点的管理。
6、招商部门指导完成归口管理企业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自身防汛防台准备工作;协助做好区临时避灾点的管理工作。
7、瓯江口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所辖项目完成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指导完成所辖工程的人员、船只以及设备安全转移工作;做好围区河道预泄预排和洪水调度工作;做好堤防水闸和险工险段的巡查;组织人员和物资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全面开启区临时避灾点,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管理工作。
8、公安部门组织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强制转移工作,协助避灾点管理单位做好治安管理。
9、洞头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指导街道做好沿海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指导街道做好网箱等养殖的加固工作,进一步落实海上各项防台工作。
10、洞头交通部门组织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指导完成交通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做好交通安全引导管理。检查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
11、洞头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2、洞头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
13、洞头卫生部门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14、供电部门及时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5、电信等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16、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2.3 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动员部署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工作,做好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堤防险工险段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指。
6.3 Ⅲ级应急响应
6.3.1 区防指(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汛办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招商、规划建设、瓯江口集团公司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和街道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监督指导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副指挥,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
6.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区水利、规划建设、国土、招商、安监、城管与执法、瓯江口集团公司、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与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水利、农业部门督促街道、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指导街道做好果树、大棚等农业设施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
2、党政办公室做好防汛视频设备调试和运行工作;做好防汛车辆及后勤物资的准备;做好值班人员的后勤保障;指导物业开展管委会驻地电力、通信、门窗、排水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
3、国土部门加强人员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及时部署防御工作。
4、规划建设部门组织指导街道、集团公司检查城乡危旧房屋、在建工地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完成归口管理在建项目(区域内非集团公司承建的建筑、交通、市政等项目)人数清点上报,指导做好防汛防台和人员设备转移准备工作。
5、招商部门及时向归口管理企业发布台风等预警信息,完成企业需转移安置人数的清点上报,指导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6、城管与执法部门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设施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指导做好绿化苗木的防风加固工作。
7、瓯江口集团公司指导所辖工程项目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完成人员、设备等的清点上报和转移准备工作,上报所属项目海上船只撤离情况;开展堤防、水闸、围区河道等的巡查;负责围区及其他由公司负责的河道预泄预排和洪水调度;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做好区临时避灾点开启相关准备工作。
8、洞头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街道通知海上渔船就近避风。
9、洞头交通部门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交通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企业做好人渡和车渡等船舶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交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10、洞头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11、洞头卫生部门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12、洞头海事部门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督促做好辖区船舶、设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海事船艇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各项防台措施;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
13、供电、通信部门组织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
14、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3.3 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做好河道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堤防险工险段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指。
6.4 Ⅳ级应急响应
6.4.1 区防指(区防汛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汛办应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区防指、防办领导和管委会办公室,通报街道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工作,规划建设、招商、街道、瓯江口集团公司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人员、船只清点统计工作;街道、集团公司和各部门应提早通知海上各类船只归港避风,特别是海上无动力船舶的转移,充分留足撤离时间,科学安排撤离路线,及时安全做好撤离工作;区防汛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开启准备,各成员单位需安排值班人员进驻中心,并将值班人员名单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区防办。
6.4.2 街道的应急响应
街道根据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街道领导主持召开防台会议,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6.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结束
气象部门正式宣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或台风已逐渐远离温州、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预案逐步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宣布应急结束。
七、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在抗台抢险期间,管委会、区防指和街道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台抢险救灾工作。
2、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街道、社区、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
3、区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当发生险情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队伍调动:一是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调动。
7.2 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通畅的责任。
2、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4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到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台风影响期间沿海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5 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7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2、区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本区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海塘、堤防、水闸、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7.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发改、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7.9 生活保障
管委会组织民政、国土、规划建设、集团公司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完善本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群众避灾安置。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10 后勤保障
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八、 善后工作
8.1灾后重建
台风灾害发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2)洞头海洋和渔业部门负责灾区渔民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水毁渔业设施和渔船修复,渔船保险理赔,养殖苗种调运,生产管理等各项自救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洞头交通部门负责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
(5)洞头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6)洞头农林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业、林业等生产自救工作。
(7)洞头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洞头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9)供电部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10)通信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的设施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防指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8.2工作评估
台风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九、 附则
9.1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或报请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防台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牵头制定,报区防指批准实施;区防汛办要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提出修改意见。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