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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17-0003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0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17〕1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4 14:59 来源: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瓯集〔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8日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为加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步伐,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集聚区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6〕4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现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五水共治”、“交通治堵”、重点廊道、重点工程项目、交通干线两侧等实际情况,就灵昆街道行政区域内D级危旧房治理改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治理改造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标准,组织全面排查灵昆街道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灵昆街道住宅房屋“一楼一档”,组织对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丙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鉴定为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任务。 

    第二条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主体和方式。按照“主体负责、政府牵头、政策优惠、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危旧住房治理改造。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均是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旧住房的解危工作。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要立即落实“五个一律”措施,即一律依法由街道办事处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为搬离的由属地政府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二)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方式原则上应结合城市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民生项目建设时序进行选择。对在近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暂时未涉及的危旧住房,可根据房屋合法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房屋危险程度、业主意愿等情况采取拆除、维修加固、就地改建等解危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对在近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涉及的危旧住房,可根据房屋合法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房屋危险程度、业主意愿等情况采取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等解危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第三条 “一户一宅”的定义。“一户一宅”是指该户(公安机关出具的每一个户口簿为一“户”)所有人员名下只有一处或多处但合计面积不超过《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集体所有权宅基地。

第四条 建设区划分。根据灵昆街道城镇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时序,灵昆街道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具体分区见附图。

第五条 分类改造治理具体方式

一、属于违章违法建筑物的危房一律采取拆除。

二、有条件建设区内D级危房可以采取就地改建或加固。就地改建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审批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含多处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和《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或人均50平方米。D级危房所有人属于一户多宅的,超出“一户一宅”规定外的D级危房原则上只能采取加固修缮或封存,存在特殊情况的,提交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三、有条件建设区内D级危房就地改建,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建筑基底。若受建房条件影响,需对改建建筑四至进行适度移位的,改建建筑基地与原危房基底必须有部分有重叠,且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适度移位改建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及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就地改建实施细则》。
   四、禁止建设区内D级危房原则采用产权置换或市场化安置,具体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产权置换及市场化安置办法》。

五、经鉴定为C、D级危旧住宅房屋在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负责危房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后的房屋须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C、D级房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重新使用。

六、有条件建设区的D级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危房就地改建。

⑴具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但未拆除重建的;

⑵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审批手续不齐,经未登记领导小组认定可视为合法处理的;

⑶经房屋未登记领导小组认定建于1990年之前的危房。

第六条  政策优惠。

一、纳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产权置换的,参照《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务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二、相关补助政策 

为鼓励业主自行解危,给予就地改建的D级危房户3个月过渡费补助,过渡费标准为合法面积每月15元/m2。对经村、街道和民政部门一致认定系低保困难户,只有一处住宅且住宅为D级危房,房屋所有人对危房进行修缮或拆建的,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按实计算,但每户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5万元(不再给予3个月过渡费)。补助资金包含国家省市专项困难群众资金专项补助,由区财政负责筹措,灵昆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和发放工作。

低保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市区农村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危旧房困难对象。

第二类救助对象:市区农村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危旧房困难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市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中危旧房困难对象。

第四类救助对象:市区农村“三老”人员的困难对象。

第五类救助对象:市区农村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30%-200%之间的困难群众。

第七条 D级危房审批管理。规划部门负责D级危房就地改建方案审查,应尽量采用浙江省或温州市农村建房标准图集,方案审查应考虑结合美丽城镇建设相关要求。土地超出原宅基地四至范围的改建新占土地需由土地部门进行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用地审批应在改建开始前审批完成。

第八条 D级危房建设验收管理。D级危房审批完成后,规划部门应将审批文件及相应材料抄送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大队。街道办事处负责危房改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技术指导。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建房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进行不动产注销、登记、发证等工作。规划、土地、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应做到建设施工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施工过程中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应监督到位,防止发生违建设现象。

第九条 危旧房拆改利用。采取产权置换或市场化安置的危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相关协议,要求房屋使用人按规定时间搬离,做好危房的拆除工作,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进行安置。土地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拆后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拆后宅基地可适量用于解决无房户建房问题。未能利用的拆后宅基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房安置工作。

第十条 为做好灵昆街道危旧房改造利用工作,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协调下,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做好危旧房拆建利用的管理工作。

(一)党政办负责灵昆街道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督考及相应的协调工作。

(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江口分局负责灵昆街道D级危房适度移位改建的土地审批具体工作,新增宅基地涉及的土地农转用报批,负责补办视同合法房屋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管。

(三)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灵昆街道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对灵昆街道危房的鉴定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建设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危旧房改造治理工作会议;负责灵昆街道D级危房拆建手续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以及拆建工程的放样管理,负责方案审查及审批工作及原有相关产权证书的已批标注;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危旧房重建后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及原有相关产权证书的注销。

(四)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江口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造建设中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及处理。

(五)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财政局负责危旧房产权置换房源建设及市场化安置、排查鉴定和动态检测经费及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筹措及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六)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局负责低保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七)灵昆街道办事处负责危旧房的排险、解危及动态监管,以及拆建申请的初审;负责危旧房安全监管;负责房产权置换及市化安置实施;负责有相关奖励补助审核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要高度重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具体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协调,分管领导全力抓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工作落实,决不允许推诿扯皮,被动应付。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分级问责机制的意见》,对责任不到位,推进不力的,要坚决依法纪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过程中,各类四边关系纠纷与争议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事宜,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温瓯集〔2016〕6号)予以废止。

 

  附件1: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就地改建分区图

  附件2: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就地改建实施细则

  附件3: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产权置换和市场化安置办法


 附件1: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就地改建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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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改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城镇危旧房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和《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等精神,并结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管辖范围内村(居)民所有的合法建筑或经危旧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可以改建的房屋。

D级危房是指经具有危房鉴定资质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

经鉴定尚未达到D级危房但确需改造的,可进行修缮加固,危房修缮加固方案须报灵昆街道办事处核准。

第三条 D级危房的就地改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尊重历史、顺应发展、适应需求的基本原则,实行堵疏结合、分类管理。

 

第二章  拆建管理

   第一节  分区准入

第四条 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区管理,既要从严控制,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危房就地改建管理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第五条 禁止建设区范围

(一)城市规划道路及主次干路两侧绿化带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有实施计划的地块;

(三)规划瓯江口大道(环岛南路)以南,昆北路以北,昆东路以东,以及昆东路、九村街、昆九路、瓯锦大道和瓯江口大道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

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指禁止建设区外的区域。

第七条 禁止建设区内D级危房可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予以置换;有条件建设区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可适度拆扩建。近期无实施计划的规划支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满足申建条件的D级危房,经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按原宅基地范围内原建筑规划进行改建。

 

第二节  建设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有条件建设区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报灵昆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申请D级危房拆建:

(一)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

(二)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或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上的危房。

D级危房拆建申请人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它们之和未超出土地部门“一户一宅”最高用地标准,可认定为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

(三)经属地村(居)委会和灵昆街道办事处同意。

第九条 为有效解决灵昆街道个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D级危房拆建:

    (一) 有土地相关手续的无房产相关手续的

1、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且1990年3月31日后一直未拆建过的个人住房,如在1990年3月31日后有拆建的,审批以1990年3月31日前认定建造规模为准(需经未登记领导小组认定);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建房用地相关手续,且土地和现状房屋权属一致的;

3、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

(二)具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但未建设的

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建房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审批规模按本办法审批。

(三) 无土地相关手续的。

1、1982年《村针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1987年《土地法》实施前,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实际使用面积由土地部门办理简易补办手续予以确权;1987年《土地法》实施后,已建房屋所占的土地面积(经未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土地面积不超过《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未批部分由土地部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做为改建审批依据。

2、满足第八条建设条件的。

   第十条 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危房,或1990年3月31日之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危房,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房屋部分坍塌的,经所属村(居)委会和灵昆街道事实确认和现场取证,且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本细则向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

 

第三节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D级危房拆建原则上按原有规模进行拆建,拆扩建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米,可申请建造顶层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得大于楼梯井面积,高度小于2.2米。

申请人所在户口本中全体人员有且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产权的合法住宅,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前提下,结合房屋所有人实际情况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就地改建分区图,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少于50平方米的可最多按人均50平方米申请拆扩建,超出合法产权面积部分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注栏予以注明,申请人与街道签订超过合法产权部分面积在拆迁实施过程中不按合法面积予赔偿的相关协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人均50平方米总和面积的,按原规模拆建。符合上述要求超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部分合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原危房只有一层(或存在局部二层)的,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不多,申请人户中有已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结婚的,人口计算时给予增加两人;已结婚未生育的人口计算时给予增加一人。在此基础上,鉴于改造房屋实际需求及集约用地要求,申请人可提高建筑层数,多余宅基地面积部分可调剂本村给无房屋建房,解决部分无房户的建房困难。

原危房占地面积小、家庭人口多,按原基底面积建三层,仍不足人均面积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解困房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 D级危房拆建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因拆建用地情况和施工安全等需要,经村(居)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国土部门个人建设用地审批,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可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移位。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D级危房拆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许可:

(一)房屋所有人申请

经认定达到改造建设要求的D级危房,申请人凭D级危房鉴定书、危房照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选定改造方式后提出申请。

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的房屋所有人还需提供现状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经灵昆街道核准的1990年3月31日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定位信息、土地和现状房屋权属一致及无建筑物违法建设行为的承诺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村(居)委会初步审核

村(居)委会负责对D级危房改造所有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所有人及户口本内成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核准

灵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须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并对经村(居)委会审核的所有人及户口本内成员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危房所有人统筹安排,并确定改造方式。

(四)职能部门审批

对改造方式确定为D级危房拆建的,申请人凭经灵昆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相关改建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D级危房拆建;若用地超出原宅基地四至范围的或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还需报国土部门批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按程序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 竣工验收

申请人在改造建设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材料给予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拆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执法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加强对D级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或通过其它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出具与危房等级不相符的鉴定报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D级危房产权置换和市场化安置办法

 

为加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步伐,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集聚区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6〕4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现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五水共治”、“交通治堵”、重点廊道、重点工程项目、交通干线两侧等实际情况,就灵昆街道规划控制禁止建设区域内村(居)民D级危旧房治理改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期间灵昆街道规划控制禁止建设区域内的D级危旧房治理改造,包括应整体拆除且所在片区已有近期改造建设规划或居住交通环境较差、受城市规划条件限制无法重建的合法的单幢或独立D级危房改造。

第二条 治理方式。通过产权置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改造治理。产权置换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通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多余安置房源进行解决。

    市场化安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货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的货币补偿方式。

第三条 产权置换补偿内容。纳入产权置换的D级合法住宅,其补偿包括合法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附着物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自街道贴封条腾空之日起截至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之日最多3个月予以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3个月的按实计算),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拆除房屋后计入临时安置补偿费。D级危房产权所有人属“一户多宅”的,“一户一宅”标准以外的D级危房改造不得享受临时安置费。

    第四条 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

  (一)被征收住宅(指被治理改造的住宅,下同)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住宅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住宅比准价由房屋征收或补偿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含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下同)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按政策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第五条  奖励和补助。

(一) 产权置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约、提前搬迁其房屋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以适当奖励:

1、在2017年3月3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被置换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给以奖励;

2、在2017年4月15日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予以拆除的,按被置换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以奖励。

以上奖励金额在差价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具体以《瓯江口“大拆大整”D级危房治理拆迁改造实施方案》为准。

(二)市场化安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以适当的货币补偿奖励和购房补助:

1、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提前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原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15%的奖励。

  2、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及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外购买房屋(含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超过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后购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3、购房补助标准。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购买的,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

    4、购房补助申请、支付、备案。

  (1)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凭《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申请表》、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完税凭证负责核实补助金额,《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审批意见表》(一式三份)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程序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2)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凭《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申请表》、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核实补助金额,《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审批意见表》(一式三份)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照补助资金支付程序向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款。

(3)实施单位将《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审批意见表》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备案表》(一式二联)。

第六条  政策优惠

 纳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产权置换的,参照《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免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务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补助。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照房屋征收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政策规定以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七条 资金来源。 纳入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产权置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涉及补偿经费、补助资金及安置房建设亏损资金等经费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财政承担并予以拨付。

第八条 拆后土地利用。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D级危房产权置换、市场化安置后,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应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无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拆后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集体土地保留原土地性质但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用于复垦、绿化、公建项目建设等。国土资源部门应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灵昆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监管以避免拆后土地被他人重新占用或使用。

第九条 D级危房治理改造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告知。灵昆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鉴定结果和规划控制情况,拟定瓯江口“大拆大整”D级危房治理拆迁改造对象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

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户为单位经所在地村委会同意后向灵昆街道办事处提出自愿治理改造(包括置换或市场化安置,下同)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不同村委会管辖的须经双方村委会同意。村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的治理改造的D级危房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

初审。灵昆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D级危房治理改造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对象的身份及拟产权置换或市场化安置的D 级危房的合法性、正当性签署初步意见。汇总上报

复审。D级危房异地置换书面申请经灵昆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对其是否符合规划控制、D 级危房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复审。

审批。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D级危房治理改造申请、初审、复审等具体材料,拟定《瓯江口“大拆大整”D级危房治理拆迁改造实施方案》,并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房屋补偿实施程序

灵昆街道办事处参照《瓯江口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暂行)》(温瓯新[2013]41号)开展调查、认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评估、签约、房屋拆除注销、结算及交房等工作。

调查。符合D 级危房异地产权置换的,灵昆街道办事处牵头及时按有关规定对D 级危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认定。灵昆街道办事处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表格并签字(盖章)。对未经登记建筑参照《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瓯江口新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温瓯新〔2013〕39号)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治理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

评估。灵昆街道办事处牵头及时组织选定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对D级危屋及装修装饰、附着物和安置房的市场价等进行评估。

签约。由灵昆街道办事处与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签订补偿协议和宅基地收回协议(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并进行公证;原房屋土地涉及国有土地性质的,由国土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按照协议约定结算购房款。

拆除。置换户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置换户原有住房及地面附属设施。房屋拆除后原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筹利用。

注销。经批准的治理改造户,在约定的时间内,由灵昆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并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统一注销。

交房。由灵昆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安置房经认购后,相关手续齐全后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交付钥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产权置换对象(以下简称置换户)按下列方式中自行选定其中一种符合条件的置换方式,其置换面积和价格结算规定如下:

(一)选择“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以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面积,下同)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原房屋(以下简称旧房)面积(指合法面积及视为合法面积,下同)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下同)。

灵昆街道灵南社区城中村改造F-26b-1地块(多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灵昆新市镇一期(高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合法面积安置价分别为2600元/m2、3000元/m2。旧房重置价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二)选择“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系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按其合法房屋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含经认定的基底面积)的最高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面积(指合法面积及视为合法面积,下同)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灵昆街道灵南社区城中村改造F-26b-1地块(多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灵昆新市镇一期(高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政策内增购价分别为4000元/㎡、4200元/㎡。

  (三)选择“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系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以在册常住户口按人均面积3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其增购价格按其市场评估价优惠计算(具体优惠以实施方案为准)。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街道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被置换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十二条 D级危房异地置换因置换房套型设计原因,置换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置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安置时只能享受一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优惠计算。选择安置房套型时,安置房套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应置换面积的20㎡,如超出应置换面积20㎡的,超出部分按其市场评估价计算。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安置房农具间、地下停车位价格及认购分配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D级危房置换、市场化安置应以合法有效证件及资料为依据,认定其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和合法建筑面积。如有视为合法建筑的按《瓯江口新区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温瓯新〔2013〕39号) 执行。

地下室(未登记)、牲畜栏、简易房改建、道坦搭建等地面其它设施,均不享受房屋面积置换。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没收。

第十三条 D级危房异地置换涉及人口认定的,以置换时本户在册常住人口为依据,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1人。户籍不在册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在读学生、服刑人员及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特殊情况人员,可计算为置换(安置)面积的人数。

第十四条 新安置用房的认购、付款方式,具体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切实强化危险房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街道办事处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或已列入监控范围的各类危险房屋,应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与分类处置。街道办事处必须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全面落实D级及以外的其他危旧房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问题或出现危险变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和撤离。对实行应急处置的危险房屋及周边区域,要设立警戒标志,实行隔离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截至2017年6月30日,实施期间若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表:1、D级危房治理改造对象清单

          2、D级危房治理改造申请表

          3、D级危房治理改造审批表

          4、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申请表

          5、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审批意见表

          6、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