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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灵昆-阁巷段工程(瓯江口新区段)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2017-02-10 09:49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601号

浙江省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灵昆-阁巷段工程(瓯江口新区段)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9.015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4.84公顷(222.60亩),利用国有土地4.1754公顷(62.6310亩),批准文号为国土资函〔2016〕785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市政府令第143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2017年2月21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已完成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江口分局)(联系人:郑巧凤,联系电话:55875087,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516室)。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江口分局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601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