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代收投标保证金工作规则
(一)、交纳投标保证金单位名单流转及结算程序
1、资金结算人员根据业务科提供的招标文件确定保证金金额,在开具往来款收据前需确认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并仔细核对保证金提交账户与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具往来款收据。
(二)、交纳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投标单位需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并提供账号及开户行信息以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方便资金结算经办人办理退款业务。
第二条 退付投标保证金工作规则
(一)、一般退付投标保证金程序:
1、业务科业务经办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书)后,汇总该项目未中标单位名单及应退付保证金数额,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将名单流转至综合科资金结算经办人处,并将未中标单位的名称在网上公布。
2、未中标单位凭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本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复印件来中心综合科办理退款。
3、中标单位凭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本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如履约保证金、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等)到业务承办科室申请退款;业务承办科室在审核中标单位的上述资料后,打印中标单位名单及应退付保证金金额,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流转综合科资金结算经办人处办理退款。
(二)、特殊退付保证金程序
1、遗失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的:投标单位需提供挂失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业务经办人对挂失申请的内容进行确认后,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2、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由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局的划款申请并加盖公章,由中心经办人审核,科室领导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三)、退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四)、退付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第三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业务经办人要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交纳、退付、转交明细清单;财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资金到位及交纳、退付、转交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加强资金核算
第五条 任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细则,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瓯江口审批中心小额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