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扩大出口
对全市出口额分别列前10位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授予温州市出口龙头企业称号,并各奖励30万元。对全市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列前10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出口额同比增长8%以上的企业分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五档,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文化产品出口总额分别列前5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比照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补助标准给予扶持。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列全市前10位的,按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扩大进口
对全市进口额列前10位的企业,授予温州市进口龙头企业称号,并各奖励30万元。对全市进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列前10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进口额同比增长8%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分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五档,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本市外贸企业进口原材料用于企业生产加工、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用于自身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等,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外贸流通企业扩大消费名品进口,对企业进口《温州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内产品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通过温州口岸到货的,每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0.02元。
三、培育基地和品牌
对全市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出口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全市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进口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经市政府认定的新建市级进口商品展示平台,展示场地租金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金额15万元;对企业入驻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租用本市公共保税仓库的租金给予50%的补助。对全市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进出口基地,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全市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四、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境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展品运输费给予50%的补助;参加其他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境外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5万元,境内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宣传温州形象和产品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对企业参加上级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进口展销会、重点服务贸易展览会、境外承包工程展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
对企业在商务部推荐的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中国诚商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广交会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50%的年费补助。对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对外招商引资
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支持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年度外资到资额分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四档,分别奖励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境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在外资全部到账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按实际到资口径计)分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四档,分别奖励中方企业业主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市外服务贸易企业落户温州,且年度离岸服务贸易执行额达5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和新批注册资本中外资达5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外资全部到帐年度,奖励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对全市新获“浙江省百强外商投资企业”、“浙江省外商投资亩产效益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全市新获“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型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给予补助。
七、鼓励境外投资
对全市新获国家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省级境外工业园,并已开始运作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分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四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在境外新设立专卖店的,每家给予8万元奖励。
八、鼓励境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对企业境外劳务合作营业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外派对台渔工劳务的,每人补助1000元;对企业外派境外就业的,每人补助800元。对企业为其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险、工伤事故等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
九、支持应对贸易风险
对全市考核评为优秀的海内外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服务点,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的补助,对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及中东等主要新兴市场和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等避险工具,有效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采取积极的承保政策,简化投保程序,优化理赔追偿流程,提高理赔结案速度。扩大进口信用保险试点范围,引导支持中信保和人保财险开展信用保险优质服务提升工作。
十、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开放型经济形势分析会。建立涉外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关贸、检贸、财贸、税贸、银贸、信贸等协作机制,制定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具体工作举措,探索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通关、商检、外管、退税等服务环境。启动电子口岸建设,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收结汇、支付服务、税收、退税等管理机制。深入开展助企服务活动,建立派驻外贸企业服务员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外贸、外资增长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有关功能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开展综合考评。
本意见涉及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其申请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6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