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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5-0005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监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hc004期)
时间: 2025-06-19 09:4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啊英水果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水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4月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上述龙眼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1102),因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区大棚内B1号张定华水果店采购购进1筐(10kg)龙眼,采购价20元/kg,10公斤货值200元。当事人采购10kg龙眼在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26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龙眼已售罄,销售金额共260元,故违法所得260元。

2025年4月22日,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二、罚款人民币1500元。罚没款合计176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制度,未索取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整改情况: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