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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停车“要不得”,已有多人因这事被罚
时间:2025-04-10 10:3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城市绿地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之肺”,不仅带来良好空气,而且美化城市环境,是市民重要的休闲、观光场所。然而,有些车主为了方便,在绿地内随意停车,占绿违停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极大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


近日,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瓯江口大道、霓翔南路等路边有多辆车辆停放在绿化带上,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车主,要求立即驶离绿地,由于没有明显造成绿化破坏,且当事人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实施了柔性的行政处罚。


绿地停车“要不得”1.jpg


下一步,海经区综合行政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绿地停车“零容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造成绿化破坏的,还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还将开展更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绿化保护意识。


一草一木皆风景,一枝一叶关文明。时下,正值海经区十里樱花园樱花盛开的时节,市民纷至沓来,共赏樱花烂漫,樱花与草坪皆不可辜负,赏花之前请规范停车,文明停车,共护绿意。


法律延伸:《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孟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