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5-0003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监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将本期处置完毕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夏建秋糖果杂店经营销售不合格花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夏建秋糖果杂店经营销售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2月05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上述花椒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0251ZX),因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4年11月08日,当事人从瓯海娄桥菜篮子批发市场采购购进5kg花椒,采购价70元/kg,货值金额350元。上述花椒在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90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花椒已售罄,销售金额共450元,故违法所得45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花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花椒供应商缺失。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三、罚款人民币3200元。罚没款合计3650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制度,未索取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整改情况: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二、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陈建海水产摊经营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1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黄鱼鲞、樱花虾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1月24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上述黄鱼鲞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0182),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上述樱花虾干出具了检验报告(No:DBJ25330300320130183),因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4年08月20日,当事人从温州市鹿城区展鑫水产店购进1箱黄鱼鲞,1箱50斤,单价23元/斤,货值1150元,在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76元/kg陆续销售。截至抽样当日剩下1.39kg,全部被抽样销售,货值106元。涉案黄鱼鲞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黄鱼鲞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属于油脂酸败,与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当事人称在2024年12月份之前已销售掉的23.61kg黄鱼鲞因没有问题,剩余产品因保存不当而变质。涉案黄鱼鲞销售金额共160元。2024年06月30日,当事人从鹿城区安澜小区海鲜批发市场采购了2kg樱花虾干,单价226元/斤,货值452元,在农贸市场摊位上标价300元/kg待售。截至案发时,上述樱花虾干已售罄,销售金额共600元。上述不合格黄鱼鲞和樱花虾干的销售货值合计706元,故违法所得70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樱花虾干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溯源缺失。案发后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及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06元;三、罚款人民币3200元。罚没款合计3906元。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食品保存不当,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货制度,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件及该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存在索票索证不齐全的问题。
整改情况:做好食品保存措施,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