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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2-26 08:54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背景和目的

为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区集聚,建立和完善科创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积极作用,海经区参考市级、鹿城、龙湾等地政策,发布《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总则、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投资方式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投资退出和终止、激励机制、风险控制、考核监督和容错机制、附则等九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规模。科创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

(二)基金投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

(三)基金投资方式。科创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参建基金等两种方式。

(四)设立子基金要求。1.子基金规模。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2.出资比例。科创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3.存续期。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不超过4年(含),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含);4.返投倍数。投资于海经区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额的1倍,同时子基金投资于海经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倍;5.管理费。投资期不超过实缴金额2.5%/年,退出期不超过未退出金额1%/年。

(五)参建基金。参建基金主要与上级部门合作,助推我区融入上级部门的重大战略部署,海经区对参建基金的出资额一般不超过30%。

(六)一事一议条款。对海经区科创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导、提升作用的优质基金,经海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可不受设立基金、参建基金要求的限制。

(七)退出让利机制。为鼓励基金管理人全力招引优质项目落地并加大对海经区的投资力度,若返投超出标准,可将科创基金在该子基金的收益进行适度让利。

(八)风险控制。1.管理机构应确认不少于30%社会资本的出资意向及能力;2.海经区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对子基金进行监管,保障国资权益;3.若子基金发生资金沉淀、违规运作等损害国资利益的情形,海经区可提前退出。

四、政策举措

海经区科创基金定位为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形式重点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

五、关键词解释

种子期科技企业:指产品尚处于酝酿和发明阶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仅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

初创期科技企业: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放宽至1亿元。

成长期科技企业:指符合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六、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2月5日开始施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