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1)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019号 | 陈和节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30305011010GB00297F00030057 |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霓翔南路565号美的旭辉城3幢1501室 | 20240422-0028221 |
2 | 浙(2021)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696号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瓯海管理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30305011010GB00297F00030057 |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霓翔南路565号美的旭辉城3幢1501室 | 20240422-0028221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