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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3-0028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海经〔2023〕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14:59 来源: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部门、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温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投组办〔2022〕60号)、《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和温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入驻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海经区”)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总体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海经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以创新、集约、安全、清洁生产为前提,充分考虑产业导向、税收贡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等因素,综合评估入园项目,为项目落户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项目准入条件

(一)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契合温州市以及海经区产业导向政策,重点招引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产业。

(二)能源、资源消耗。以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为指标,鼓励引进低能耗的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

(三)环境影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以废水(CODcr、NH3-N)、废气(SO2、NOx)等排放指标,作为综合考虑项目对环境总体影响的标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拟入驻的工业项目除了符合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必须符合《温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2、初创类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高新技术产品已完成小批量试生产,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批量产业化条件的项目在入园申请时可优先考虑。

(五)其他项目类别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原企业须整体搬迁至海经区或在海经区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请。投促部门接受企业入园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对符合入园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二)项目考察。由投促部门牵头,联合经信、发改、资规、生态环保、税务、街道等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可视情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开展前期调查、实地考察,重点调查项目行业准入、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需求、发展前景、产出绩效,以及项目主体的实力规模、资信情况。项目实地考察后,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反馈考察意见,汇总形成考察报告。

(三)项目评估。由投促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结合项目考察情况,对项目进行分类评估,非初创类项目从产业政策、技术水平、现实条件、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产出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分(附件1),初创类项目从技术创新水平、财务状况、市场发展潜力、团队实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分(附件2),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评出优先推荐(A)、一般推荐(B)、不予推荐(C)三档。对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予以引进,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复审。对通过评估且涉及“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以及参加省市重大活动签约的项目,经区级评估通过后,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具体根据《温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投组办〔2022〕6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席会议评审。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对通过评估的项目进行综合研判。联审未通过的项目,由投促局反馈给项目方;联审通过的项目,形成项目招商议题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带标”谈判。联审通过的项目,前期需要出具项目方案用于项目评估的,由投促部门函告资规部门出具预选址红线,由资规部门对接项目方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投促部门会同资规、经信等相关部门与项目方开展商务洽谈,对接协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六)会议决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项目招商议题,明确项目是否准入,并明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项目控制性指标要求等内容。涉及“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

(七)协议签订。对涉及“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由投促部门牵头与项目方开展招商谈判,并根据项目洽谈情况起草《投资协议》,经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资规、经信部门结合《投资协议》相关条款,分别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八)组织挂牌。通过会议审定的项目,由资规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并拟定项目宗地土地出让方案,连同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挂牌。项目宗地摘牌后,受让人应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达产验收由经信部门负责实施。

(十)履约监管。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分别由投促、资规、经信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履约情况,如项目方违约,由相应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违约处置。

第五条 重大产业项目标准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标准(2022年版)》执行。符合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可执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入驻综合保税区的加工制造类项目(非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瓯集〔2020〕108号文件中的《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双评估”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件:1.工业项目准入评分表

           2.初创类项目准入评分表

           3.工业项目入园流程图


附件1 工业项目准入评分表.doc

附件2 初创类项目准入评分表.doc

附件3 工业项目入园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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