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3)温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204号 | 叶洪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30305011010GB00277F00100017 |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华路80号瓯江华庭11幢501室 | 20231116-0113105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