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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2-0006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瓯江口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导则
时间: 2022-05-19 17:1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与市防指,气象等单位对接,依托其专业能力,提升我区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第四条  区防指在市防指和管委会领导下牵头抓总,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本系统本行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区防指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暴雨、台风、洪水、干旱等因素引发灾害的动员准备、防灾避险、应急处置、灾后恢复、总结提高等五个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二、动员准备阶段

第六条 全面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

汛前,区防指公布所属的乡镇(街道)基层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责任人,督促乡镇(街道)级防指落实本地区的村(社区)防汛责任人,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落实并公布水库、海塘、水闸、地质灾害隐患点、城镇防涝、旅游景点、渔船及避风渔港、避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七条  汛前,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督查等方式开展全区风险隐患大排查。

区防指成员单位、乡镇级防指分别组织行业(系统)和辖区内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将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区防指。

在区防指成员单位、乡镇级防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区防指一般在3月中旬前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整改意见通报管委会。

第八条  区防指组织编制《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区防指成员单位、街道根据区防指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九条  区水利部门核准审批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条  在主汛期前,区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演练;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村级防汛防台形势图组织开展人员避险演练;可单独开展,亦可多单位联合演练。

第十一条  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区防指每年组织各级防汛责任人、网格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区防指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与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5+1”(组织责任网、风险防控网、抢险救援网、灾后恢复网、运行保障网+数字化平台)标准化建设和维护管理,不断巩固提升极端情况下“乡自为战、村自为战”能力

第十三条  公安、自规、住建、应急管理、城管、集团公司、消防、通信、电力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汛期,区防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十五条  区级各成员单位获取的监测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预警结果应相互共享,并及时报告区防指。

第十六条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和周报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于每日9时向区防指报告各自线上相关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区防指于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报告一周雨水情、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汛期结束后三天内,住建、城管、社会事务、集团等区防指重点成员单位和街道防指向区防指报送本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一般在10月18日前上报。

第十七条 4月15日前后,区防指召开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7月15日前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防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下发通知等进行部署。

三、防灾避险阶段

第十八条  根据省市防指工作部署,由区防指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研判灾害性天气带来的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会商结果和省市防指工作部署要求,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各项防御准备。

第二十条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防指协调相关抢险救援力量或请示市防指,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水利、地质灾害、城乡危旧房、船舶避风、公路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旅游景区等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城乡危房、建筑工棚数据库;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上级单位制定或自制的危险区风险地图、人员转移红线和人员转移阈值,进一步细化人员转移预案,并组织实施,实现人员精准转移。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进港避风的船舶上除了抗台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当台风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滨海和海岛旅游区、海水浴场和其他海上休闲娱乐场所的所有游客;海塘外、非标准海塘内和可能出险的海塘内的全部人员;居住在危房、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设施附近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降雨量达到人员转移阈值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应按照人员转移预案要求及时转移: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多发地区的人员;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洪水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人员;处在城乡易淹区、低洼易涝地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四、应急处置阶段

第二十二条  与市防指同步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级别;特殊情况,根据区域实际,结合洞头、龙湾等周边区域响应等级,由管委会或区防指领导研究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响应期间,在市防指会商后,区防指继续组织成员单位、街道继续会商,部署具体防御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组织会商;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组织会商;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会商。

第二十四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出现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情况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城管、执法等成员单位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会商研判和汛情发展,区防指对防御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负责人进行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进行部署,并坐镇指挥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进行部署,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进行部署区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

第二十六条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联合值守。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组宣、经发、资规、住建、水利、社会事务、城管、执法大队、公安、集团等部门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党政办、组宣、公安、资规、住建、水利、经发、投促、应急管理、社会事务、城管、执法大队、集团、电信、电力等成员单位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纪检及所有成员单位负责人进驻区防指。组织、纪检部门应做好防汛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根据管委会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区防指。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商研判和市防指风险提示,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管委会班子成员、全体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全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如遇台风可能正面登陆温州或全区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等特别重大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第二十九条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提请管委会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暴雨、台风极端天气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实施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停工、停业、停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实施停运;户外集体活动全面停止。区防指和各成员单位将根据市防指《温州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导意见》和各行业“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实施“五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台风即将登陆温州的;或者瓯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或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或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遇有上述情形之一,区防指报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十  区水利部门组织实施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调度令同步报告区防指;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涝水等重大特别情况,区水利部门拟定调度方案,提交区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

第三十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坚持防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拨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第三十  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水利、住建、经发、投促、城管、执法、社会事务、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街道防指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温汛办〔2019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照信息报送“标准模板”,向区防指报送相关工作动态。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4时30分报送;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时30分、14时30分报送;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时30分起,每3个小时报送1次;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每1个小时报送1次;遇突发灾情、险情和市(区)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其中级应急响应期间,洞头区气象局要派预报员(监测员)进驻区防指,做好监测预报服务工作。

第三十  区防指采用信息报送“标准模板”向市防指、管委会报告防御工作动态。

第三十  区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半小时内立即报告、1小时内文字信息报送管委会和市防指。在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出现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必须随时报告。

第三十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汇同组宣部通过媒体适时对外统一发布。

区防指成员单位特别是组宣部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

五、灾后重建阶段

第三十 区防指组织街道和成员单位在台风登录后的48小时内,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第四十条 台风影响结束后,城市管理局要协调做好垃圾的清运处理;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动员灾区群众,对垃圾、污泥、河道、杂物碎石等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灾后24小时内要基本清理完毕,严重地区2天内要清理完毕,快速恢复整洁干净的良好环境。

四十一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水退到哪里就消杀到哪里”的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区域的消毒和除“四害”工作,退水后2天内100%完成洪水浸泡区域消杀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确保“大灾后无疫情”。

第四十二区住建局(交通、水利)、区城管局、集团公司、电力分局、通信运营商应制定极端天气灾害“五断”抢修机制。当发生电力、通讯、道路、供水、供气中断后,各相关部门须派出足够力量,以最快速度抢修水毁设施。受灾较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天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24小时天内实现通讯畅通水毁供气设施,力争24小时天内修复供气中断问题;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干线公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同时及时启动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确保在下次灾害来临前恢复防汛防台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必须派员驻守区防指。

第四十 建立灾后快速重建机制,对因灾失房重建项目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失房群众灾后半年内住进新房,同时要及时拆除因灾损毁民房。

第四十 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抽查复核,确保数据核准、核实、核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

六、总结提高阶段

第四十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第四十  遭遇较大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第四十 区防指及成员单位要客观地总结本系统本行业防御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补齐短板。必要时,由区防指汇总发文或提请管委会发文整改,做到“吃一堑长一智、打一仗进一步”。

七、监督和纪律

第四十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灵昆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市防指、管委会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四十 区防指会同组宣部纪检对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五十  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管委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附则

五十一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级防指应根据本导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导则(指南)。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等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