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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1-0017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21〕105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温州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22 15:42 来源: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温州综合保税区产业培育和发展,吸引优质企业入驻,打造温州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新引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1.对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加工企业(不包含“一事一议”项目),除基建投资以外的机器设备(非租赁)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入驻企业对所租赁的仓库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入,投资额(仅限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进行冷冻库改造投入,投资额达7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厂房、仓储扶持

3.对租赁区内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加工企业,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每年产值达到1500美元/平方米,给予该年度100%实付租金的补助。

4.区内物流分拨类、销售服务类企业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5000美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付仓库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4000美元/平方米以上5000美元/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付仓库租金的90%给予补助;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3000美元/平方米以上4000美元/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付仓库租金的80%给予补助;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2000美元/平方米以上3000美元/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付仓库租金的70%给予补助;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1000美元/平方米以上2000美元/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付仓库租金的60%给予补助。

5.对首次入驻的企业,在第一个经营年度内(特指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给予60%实付租金的补助;若实际补助超出60%比例的,则按就高原则。

三、外贸物流扶持

6.加工企业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500万美元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7.区内物流分拨类、销售服务类企业日用消费品(以市商务局核定的目录为准)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生产资料(原材料)或半成品(以市商务局核定的目录为准)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增加300万美元再给予15万元的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各不超过150万元。

8.区内企业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

9.对在温州综合保税区内清关、进口货物转到该区海关报关的,给予400元/票的报关补助。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转关的或一体化通关到温州综合保税区报关的,分别给予2100元/自然箱、11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集装箱运输,除上述补助外,增加1500元/自然箱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温州综合保税区内清关的,给予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以上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合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在温州综合保税区内集拼并报关的企业,给予1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区内报关、报检并通关的,补助通关费用50元/票,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人才扶持

11.在综保区内工作超过1年、税后年薪超过20万元的企业高管(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核心技术人员,经管委会认定,按其个人年薪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前3年给予100%奖励。单家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职级和名单一年一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五、重大项目扶持

12.对于符合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温州综合保税区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优质项目,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在温州综合保税区内且已入驻并开展相关业务、财政收入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跨境电商企业,除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第2点外)。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偷逃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予补助或奖励;如已取得,追缴所获补助或奖励。

2.关于奖补资金拨付和兑付时间。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奖补资金兑付原则。各县(市、区)、功能区通过温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据回拨至各县(市、区)、功能区的,企业奖补项目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申报审核,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拨付。其余温州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奖补资金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拨付。

4.关于重复、叠加奖励。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入驻温州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同时享受市本级、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项目及人才激励等相关政策,其与本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5.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集拼”指一个自然箱内货物含两个以上目的港的或含两个以上发货人并有两个以上收货人的。企业类型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业态来认定。“以上”包含本数。“年对外贸易总额”仅指海关一线数据。“年产值”、“年对外贸易总额”等描述指每自然年度(即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相应数值。

6.关于数据资料采用。所涉及的数据以温州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涉及的资金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

7.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第3、11条扶持政策按本意见中规定的3年期限执行),当年补助于次年兑现。

8.本意见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执行。本意见试行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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