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高飞水果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高飞水果店从温州娄桥批发市场购进的香蕉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二、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万盛供销超市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万盛供销超市从绍兴市诚达禽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三黄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购“三黄鸡”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完整保存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资料,查实当事人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下进购该食品进行销售,且在事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瓯江口新区分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