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权利类型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权利人 | 个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温土资发〔2018〕44号) | |
收件清单 | 材料提供者 | |
判决仲裁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函(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税务部门推送流转)。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调剂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宅基地调剂审批结果(原件); 5、房屋转让合同、协议(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税务部门推送流转)。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互换协议书(原件); 5、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互换的证明(原件); 6、互换双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税务部门推送流转)。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继承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公证文书(原件) 5、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税务部门推送流转)。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分家析产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分家析产协议书(原件) 5、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税务部门推送流转)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备注1 | 涉及司法裁定的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备注2 |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 |
备注3 |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出具《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通知当事人退还申请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 |
备注4 | 依法需要公告的,复审后传给公告内勤人员进入公告流程。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告→核定→登簿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瓯江口政府网公示期、不含材料补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