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套房、三产安置房一手转移) |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权利人 | 个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温土资发〔2018〕79号) | |
收件清单 | 材料提供者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2 | 建设单位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4 | 购房发票/收据(原件)、村民名单或分配协议书(原件)、安置房定位证明材料(原件)、《面积补差结算单》(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5 | 涉及司法裁定的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原件)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6 | 完税凭证(原件) | 内部流转 |
备注1 |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委托代理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 |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 | |
备注2 |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出具《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通知当事人退还申请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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