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海、林晶 因保管不善,将 浙(2020)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704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郑元海、林晶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