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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灵昆街道灵腾东路建设项目
时间:2021-10-14 16:3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1〕8

 

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18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以浙土字A[2018]-0008批准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灵昆街道叶先村集体土地0.1064公顷(计1.596亩),其中水田0.0133公顷(计0.1995亩),果园0.055公顷(计0.825亩),沟渠0.0381公顷(计0.5715亩),具体为第1号区块。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测绘的2017-059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143号令)和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现将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2.7561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柒仟伍佰陆拾壹元整),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90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7.4697万元,包含温瓯新〔2014〕89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3.2995万元实际还需补偿费合计1.9869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名,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90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2名,包含温瓯新〔2014〕89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1名。实际还需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

四、核定叶先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95.76平方米,其中包含温瓯新〔2014〕90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67.77平方米,包含温瓯新〔2014〕89号流转批复中已核给的27.99平方米实际还需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0平方。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叶先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叶先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927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叶先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