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25号
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九村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灵昆街道九村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字〔2015〕2号)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25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5日以浙土字A[2013]-0897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13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瓯江口新区四),征收灵昆街道九村村土地27.6495亩,其中农用地27.6495亩。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以温政土征瓯新字〔2015〕2号文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92号)等文件规定,同意九村村提出调整上述区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申请,现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批复如下:
一、应核给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温政土征瓯新字〔2015〕2号文内已按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核定,不再重新予以核定。
二、将温政土征瓯新字〔2015〕2号文内第三款“核定九村村就地‘农转非’48名。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0名”的内容调整为“核定九村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66名”,实际增加九村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6名。
三、应核给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与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字〔2015〕2号)核定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一致,不再重新予以核定。
四、九村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九村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