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金克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标准件1600吨及扩建项目作出验收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20年6月23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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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温州瓯江口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关于温州市金克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标准件1600吨及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温瓯集应环验[2020]01号
2020年6月23日
见附件
温瓯集环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