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17号
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12号)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1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7日以浙土整立字〔2012〕0467号文批准瓯江口新区灵昆街道双昆村等两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同意征收灵昆街道海思村集体土地104.7390亩,其中农用地104.7390亩。温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8日以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12号文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92号)等文件规定,同意海思村提出调整上述区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申请,现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批复如下:
一、将核定给海思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58.3104万元调整为888.1868万元。
二、将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12号文内第三款“核定海思村就地‘农转非’231名。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95名”的内容调整为“核定海思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51名”,实际增加海思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56名。
三、应核给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与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字(2014)12号)核定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一致,不再重新予以核定。
四、海思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海思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