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14号)
时间:2020-06-23 10:33 浏览次数: 来源: 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14

 

关于同意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灵昆街道海思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2013)8号)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14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2日以浙土字A[2012]-0899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12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瓯江口新区二),具体为1号区块,同意征收灵昆街道海思村集体土地49.803亩,其中农用地49.803亩。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以温政土征瓯新(2013)8号文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92号)等文件规定,同意海思村提出调整上述区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申请,现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批复如下:

一、将核定给海思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312.7628万元调整为376.5107万元。

二、将温政土征瓯新(2013)8号文内第三款“核定海思村就地‘农转非’110名。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93名”的内容调整为“核定海思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20名”,实际增加海思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7名

三、应核给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与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新(2013)8号)核定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一致,不再重新予以核定。

四、海思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海思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