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房屋产权证号为031791的房屋他项权证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 | 一般抵押权 | 330305011002JC00243F00010001 | 灵昆镇上岩头村 | 被担保债权数额:43万元 债权起始时间:2005-06-08债权结束时间:2007-06-07 |
公告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