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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0-0001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20〕42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扶持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28 09:22 来源: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扶持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1、交易额超 20 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电商平台,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或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 1 亿元之日起,2 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 1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 80

房租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

2、销售额超 5 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 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 15)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 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销售额超 1 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 25)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 80房租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 80 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3、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业务。每销售

1 美元货物给予企业 0.3 元的奖励(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

4、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700 万元、1400 万元、3500 万元、7000 万元、3.5 亿元、7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 现的奖励。

5、对获国家、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

6、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库内进行恒温恒湿设施、立体货架、 智能化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 入)达 200 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 30的投资

额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及“义新欧”班列发展。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清关的,分别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800 元/自然箱、800 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集装箱运输,每个自然箱增加 1500 元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清关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300 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五、支持规范经营补助

8、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税收超 50 万元起的五年内,按地

方财政贡献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比例予以奖励(后 4 年税收额须连续增长)。

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 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 0.1 元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六、其他说明

10、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须在瓯江口依法注册成立, 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瓯江口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且入驻满 6 个月以上方可享受以上补助。对于首年入驻未满 6 个月的企业,待次年该企业入驻累计满 6 个月后再行按本意见执行相关补助。

11、本意见第 3 条款按季度兑现,其余条款按年度兑现。

12、本意见涉及的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涉及的资 金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获得奖励和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 承担。

13、本意见由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负责解释,由瓯江口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审核审批和财政结算办法,并拨付相应的资金, 由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 型)执行。

14、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温州市政府出台新的跨境电商优惠 政策,从其规定。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未享受的业绩按上一轮政策 执行;业绩按年度计算,未满一整年的,按实际时间、额度折算。

1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期间如温州市政府出台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本意见即行废止。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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