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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
时间:2020-01-14 14:40 浏览次数: 来源: 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20〕7

 

关于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灵昆街道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20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以浙土字A[2018]-0374批准228国道洞头灵昆段工程,征收灵昆街道叶先村集体土地14.1753公顷(计212.6295亩),其中水田0.7761公顷(计11.6415亩),旱地9.7274公顷(计145.911亩),果园1.1033公顷(计16.5495亩),农村道路0.4497公顷(计6.7455亩),沟渠0.9618公顷(计14.427亩),一般建设用地1.1570公顷(计17.3550亩)。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测绘的2017-065号(2019年12月21日改)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143号令)和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现将叶先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618.0813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9名。

四、核定叶先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1716.47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叶先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叶先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1月14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叶先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