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16点20分左右,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码头两艘靠港船只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2019年5月14日成立了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安监局牵头,温州市港航管理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会、灵昆派出所、灵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式方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双昆村;法定代表人:杨选进;注册资金:柒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成立日期:2003-05-22,营业期限:2003-05-22至长期。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销售:石子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苏中祥(死者),男,汉族,1975年09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杨村乡杨村村东风二队251号,身份证号:3**************3,系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5月6日13点40分左右,苏中祥在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码头湘沅江机0968船和航捷福船两艘靠港停泊船只上移动一条输送带时,站在一移动式输送带上解开门式起重机的吊具钩子后,自输送带跌落至湘沅江机0968船船舱内。该船驾驶员秦敏军在驾驶室内听到声音外出查看,在距离驾驶室的第四个船舱舱底内发现了苏中祥,秦敏军在联系其他工人后,将船靠到了码头,之后苏中祥被抬离船舱,由120救护车送往龙湾第一人人民医院抢救,16点左右,苏中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苏中祥(死者),男,汉族,1975年09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凤台县杨村乡杨村村东风二队251号,身份证号:3**************3。
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支出、善后处理等费用合计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苏中祥安全意识不强,危机意识不高,未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输送带下方悬空的情况下,没有保持高度警惕,不慎跌落船舱舱底,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二)间接原因
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辨识生产作业中的较大危险因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未落实健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建立高处作业审批制度与流程规范,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苏中祥,在输送带上进行作业时,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致使自身跌落船舱,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对生产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风险辨别不清,对于存在坠落风险的高处作业,没有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3、杨益洪,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杨益洪进行立案查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辨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流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应急避险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温州市宏丰货运装卸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