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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19-001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19〕106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招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19 09:20 来源: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落实招商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保税业务,推动进出口转型升级,集聚进口优质资源,实现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仓储租金补助

1、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5000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9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3000美元(含)以上5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8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1000美元(含)以上3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7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500美元(含)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6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为500美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助。

2、瓯江口本土企业(指在本区域内有实体产业的企业)或专为瓯江口本土企业做配套及服务的企业入驻保税中心,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5000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3000美元(含)以上5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9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1000美元(含)以上3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8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达500美元(含)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7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对年入库每平方米货值为500美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助。

3、对于首次入驻保税中心的企业,在第一个经营年度内(特指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70%实付仓库租金的补助;若按每平方米货值计算超出70%比例,则按就高原则。

二、报关、运输补助

1、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对进出口货物到保税中心报关,给予260元人民币/标箱的补助。

2、对从上海港(含乍浦港)、宁波-舟山港进口货物到保税中心报关的,分别给予1300元人民币/标箱、600元人民币/标箱的运输补助。

3、以上两项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货值奖励

1、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年入库出口货值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入库出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以上两项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发展新业务补助

1、对通过保税中心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奖励。此项单家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对通过保税中心开展“一日游”业务的,每票给予300元人民币的补助。此项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对保税中心内集装箱拼箱且通过保税中心报关出口的企业,给予100元人民币/标箱的运输补助;对保税中心内集装箱拼箱且通过保税中心报关出口的年出口货量达到50个标箱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此两项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设施改造补助

鼓励保税中心内入驻企业对库内恒温设施、立体货架进行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总改造费用为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10%补助;总改造费用达5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20%补助;总改造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总改造费用的30%补助;改造完毕后,投入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则不予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六、规模发展补助

对保税进口企业,年进口额首次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七、规范经营补助

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人民币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单家企业每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个别行业影响力强、进口货值高且符合国家及省、市政府引导扶持项目的入驻企业或对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新业态、产业链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入驻企业,经瓯江口管委会核准后,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另行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九、附则

1、建立完善诚信考核等相关制度,强化入驻企业制度监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予补助或奖励,如已取得,追缴所获奖励或补助。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同类市级优惠政策,企业可从高但不得重复享受。

2、数据资料采用:温州海关提供年进出口票据、进出口标箱量、出入库进口货量和进出口货值等数据资料,保税中心提供仓库租金数据资料。

3、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瓯江口依法注册成立。入驻保税中心企业特指租赁保税中心二道围网内仓库的企业,且入驻满6个月以上方可享受以上补助。对于首年入驻未满6个月的企业,待次年该企业入驻累计满6个月后再行按本意见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关补助。

4、意见所称“年入库”是指每自然年度(即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入库。

5、本意见由保税中心负责解释,由瓯江口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审核审批和财政结算办法,并拨付相应的资金,由保税中心执行。

6、本意见试行期三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年奖励补助于次年兑现。

7、本意见发布后,原《促进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招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温瓯集〔2018〕160号)文件废止。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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