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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6·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19-11-29 17:04 浏览次数: 来源: 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2019623930左右,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经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2019年710日成立了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安监局牵头,集聚区规划建设局、工会、灵霓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6·23”触电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式方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蓝永波(死者),男,汉族,19774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济头村江塘1号,身份证号:332*************54。电焊工人

2.王鹏,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肖庄李栋庄,身份证号:412*************15。汽车起重机操作员。

3.陈绍兴,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址:温州市温州大道新安江路32号城鸿家园3栋402,身份证号:3**************8。雇用了蓝永波、张汉友为其安装设备,并租赁了汽车起重机。

4.李文明,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温州市瓯海区今汇路1号,身份证号412*************19。汽车起重机所有人。

5.张汉友,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址: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沙步村,身份证号:513*************19。电焊工人。

(二)事故相关人员关系

陈绍兴准备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20kv发展C212线3W-92-57-1#杆附近一临时构筑物内开办一家石材加工厂,于是雇用了蓝永波与张汉友两人为其安装生产设备,同时由于搬运需要,陈绍兴向李文明租用了汽车起重机(起重机操作员王鹏是李文明的员工),并约定好2019年6月23日进行设备安装。在以上活动中,陈绍兴与李文明中均是以个人名义开展进行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623930分左右,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20kv发展C212线3W-92-57-1#杆附近,蓝永波、张汉友和王鹏三人进行起重作业。汽车起重机操作员王鹏在操作吊臂进行旋转作业时与附近20kv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致使20kv线路放电,蓝永波因与吊臂距离过近,触电倒地,口吐白沫,身体抽搐。张汉友、王鹏以及附近其他工人将其扶起轮流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联系了12010点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蓝永波送往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2点左右,医生宣布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蓝永波,男,汉族,19774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济头村江塘1号,身份证号:332*************54

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支出、善后处理等费用暂未明确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操作员王鹏在发现作业区域附近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冒险进行违章作业,最终导致高压线路意外放电,蓝永波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

1、蓝永波(死者),安全作业意识不强,在安全措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最终导致触电身亡。

2、陈绍兴,作为作业场所的实际责任人与作业雇佣方,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未提供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出现阴雨天气下的高危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李文明,作为汽车起重机的提供者与被雇佣方,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下属员工培训不足且没有操作规程,导致操作员进行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五、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蓝永波,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违章作业意外触电身亡,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王鹏在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的情况下,冒险进行违章作业,导致意外触电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公安部门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陈绍兴作为作业场地的负责人没有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也没有阻止违章作业行为,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陈绍兴进行立案查处。

4、李文明,汽车起重机的所有人与实际负责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不到位,导致下属员工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文明进行立案查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陈绍兴、李文明等人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1、陈绍兴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李文明要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G-02-02地块“6·23”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