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我局根据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展改革局文件关于温州市瓯江口新区西片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补充设计的批复(温瓯集发改〔2016〕12号,为此,决定将本局2015年5月13日对建设单位作出的编号建字第浙规证2015-03090006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做如下变更:建设规模由3883.37㎡调整为4112.37㎡(新增加一座深度处理间建筑面积141.00平方米,一座空压机房建筑面积88平方米),其他许可内容不变。
凡是与本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向温州市规划局瓯江口规划分局(灵昆岛东首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便民服务中心523,联系电话:55875083)申报,登记为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示
温州市规划局瓯江口分局
2018年8月15日